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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发挥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及省市委《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县委各工作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关和县委批准成立的党委(党组)。县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纪委常委会、县纪委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分别负责受理,但询问和质询的对象为县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常委会的,分别由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和中共汉中市纪委办公室受理。对县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的,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第五条询问和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书和质询书的格式由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统一规定。委员一般单独提出询问和质询。多名委员就同一问题分别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一并处理。提出质询,应当以提出过询问为前提条件。询问和质询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受理和处理,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委员提出询问,应当填写《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送受理部门。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询问,应当分别填写《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
第七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询问对象;
(二)询问对象执行县委、县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三)署真实姓名。
第八条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对询问人提交的《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进行登记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询问,将《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并告知询问人;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询问人,可以由其收回询问或者按照规定条件重新提出询问。
第九条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询问,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连同《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送交询问对象。询问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求询问对象自收到《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送交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二)要求询问对象在书面说明中,对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说明具体情况和整改措施;不存在询问书所涉及问题的,作出解释。
(三)要求询问对象在书面说明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要求询问对象的党组织负责人,在提交的书面说明上署名。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收到询问对象所作的书面说明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人并留存备案。
第十条询问人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以自收到说明或者说明期满之日起填写《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提出质询。对涉及多个对象的质询,应当分别填写《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
第十一条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提出的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针对询问对象提出;
(二)针对询问提出的同一问题提出;
(三)质询的理由;
(四)署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对质询人提交的《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进行登记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质询,将《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并告知质询人;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质询人,可以由其收回质询或者按照规定条件重新提出质询。
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质询,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制作质询通知书,连同《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送交质询对象。质询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询对象自收到《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送交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二)质询对象在书面答复中,围绕质询问题作出答复;
(三)质询对象在书面答复中要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质询对象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在提交的书面答复上署名。
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书面答复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交质询人并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到期之前书面向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予以延长期限的决定,并将延长期限决定书面告知质询人和质询对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作出的书面答复仍不满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解释或者答复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提出,或者以书面形式向中共汉中市委、中共汉中市纪委反映。
对质询人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应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报告。
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应当对质询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经县委常委会议、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质询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询问、质询对象对询问、质询情况及其办理结果,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询问、质询对象认为询问事项、质询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认为确应保密的,书面通知询问、质询对象对涉密内容可
以不作答复,并告知询问人、质询人。
询问人、质询人不得传播在询问、质询中获悉的保密事项或者其他不宜扩散的情况。
第十八条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拒不受理或者拖延办理询问事项、质询事项的,由县委或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询问、质询对象不办理或者不按期办理,或者不如实答复询问和质询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处理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询问、质询对象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委员询问权、质询权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扰、压制”的处理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询问人、质询人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处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处理。
询问人、质询人有泄密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县纪委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询问和质询对象是县委常委会或县纪委常委会的,由中共汉中市纪委机关负责该询问和质询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