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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的精神,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停放时间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超过1小时至8小时(含8小时)收费每辆5元/次;超过8小时至24小时的,收费每辆10元/次。临时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二)、机动车辆包月停放
1、地面露天停放每个泊位每月收费不超过150元/辆。每月停放超过20天,按包月计费。
2、车库停放每个泊位每月收费不超过300元/辆。
(三)、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按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25%收取。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费中,不得另行收取。
车库车位产权人每个泊位每月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按照同一车库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停车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五)、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救、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进入物业居住小区不得收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张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价目表。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物价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办法由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海市物价局今后有关规定有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来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原标准收取;高于本办法的,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最高收费标准。
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