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休假应当如何执行——律师解答_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44: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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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休假应当如何执行——律师解答

作为长期服务外资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来说,审查企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家常便饭。每次审查一家新客户的《员工手册》,总会有不少让你哭笑不得的规定。有时候不得不感叹公司人事的智慧,有时候却只能无奈的告知存在的风险。这次,特挑选“年休假”这个常见问题来和各位分享一下:

Q1:新入职员工,在本公司未连续工作12个月,不给年休假有没有问题? A1: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社部的复函,所谓“连续工作12个月”,既包括在同一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

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判断: 1.此前无工作经验或虽然有工作经验,但连续工龄不足12个月的员工,可以不给年休假;

2.此前有工作经验且连续工龄超过12个月的员工,则新公司应当安排相应天数的年休假。

Q2:不给新来的试用期员工年休假,行不行?

A2:之所以这会成为问题,关键不在于对享受年休假条件的理解,而在于公司管理者对“试用期”的误解。

试用期不是单纯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么相应的,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享受年休假的基本条件而言,自然是包括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时间。所以,对于试用期的员工,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累加上该员工此前的工作时间后,在试用期内也无法达到“连续12个月以上”的,则试用期内无年休假;

2.若该员工在入职前已经达到“连续12个月以上”;或累加上该员工此前的工作时间后,在试用期内达到“连续12个月以上”的,则公司应当安排年休假。

Q3:新入职员工,在原公司已经休满当年度年休假,新公司可不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A3:不少公司规章制度中会出现这样的规定。不少公司认为:员工在原公司已经休完了当年度年休假,新入职以后如果再安排休假,岂不是让员工重复享受了年休假? 但是很抱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情形中,并不包括上述情形。而且,不但不包括上述情形,对于新入职的员工,还规定了详细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

所以,虽然有的企业认为这规定不合理,而且企业也希望以此降低一点用工成本,但法律条文规定得如此明确,企业也只能按照规定执行了。

Q4:员工请假,优先从年休假中扣除,合不合规? A4:这个需要看员工请假的类型。

1.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实施办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企业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与员工单独约定的方式,将上述假期在年休假中优先扣除。2.病假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不得计扣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而对于病假,虽然《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病假能否从年休假中扣除,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病假医疗期其实也属于法定的企业应当给予患病员工的假期。若将其在年休假中扣除,则该种操作方式很难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中得到认可。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病假期长短会影响到员工能否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因病假而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具体标准如下: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事假

对于事假而言,本身不是法定的休假,属于企业自主用工管理的范围,但这不代表企业可以随意将事假从年休假中优先扣除。

虽然事假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批准,但年休假却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安排的。且《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即使企业不安排年休假已经征得员工本人同意,也仍然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除非是员工本人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

因此,如果企业一定要实施“事假从年休假中优先抵扣”的制度,从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讨论后,再将该制度列入规章制度中。

此外,请事假的天数,也会影响到员工能否享受当年度年休假。若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则员工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不过很少会有企业这么做。

Q5:员工迟到、早退,以扣年休假作为惩罚,可不可以?

A5:实践中,确实有企业以该方式作为考勤的惩罚措施,并且明确列入企业的规章制度中。

从性质上而言,年休假是为保障员工休息权利和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而创设的假期,除非法定事由或员工本人书面申请不休假外,公司必须安排。而迟到、早退等从性质上而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且并无法律规定,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形可以以扣除法定休假作为惩罚条件。从合法性的角度上而言,该处罚方式并无法律依据。我们不建议企业采用该方式实现奖惩目的。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确实也存在争议。若企业已经实施了该种方式且打算继续实施的,从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我们建议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讨论后,再将该惩罚措施列入规章制度中。

Q6:主动辞职的员工,公司能不能从未发工资或经济补偿金里扣回已休年休假?

A6:大多数企业都清楚,公司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还有年休假未休,则需要按照3倍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但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员工辞职的情况,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员工辞职时,有年休假未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在接到员工提出的通知后,可以在这30天的期限内安排员工将未休年休假休掉。

2.员工辞职时,全年年休假已休完。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员工离职时,当年度应休年休假是按照当年度员工已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折算的。若公司已经按照全年标准安排员工休满年休假的,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已经安排掉的年休假,多于折算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多出的天数不再扣回。因此,公司不能在未发工资或经济补偿金里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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