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_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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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意见

2012-08-15

莲政办发〔2012〕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用地批后监管,促使工业项目按约投产、达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清理工业项目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从严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和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的规定。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不断提高我区工业用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和持续保障能力,为全面实施省委“两创”、市委“三市并举”和区委“三大莲都”、“工业百亿行动计划” 战略奠定基础。

二、任务目标

全面调查全区已供的工业用地,对供而未用、用而未尽、低效利用的土地逐宗核查、分析原因、制定处置方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清理,以清促建、以清促投、以清促产,盘活已供未用闲置土地及厂房,加快企业建设进度,促进企业强能提质,提产增效,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效益。

三、清理原则

(一)依法、依约处置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当事双方约定进行处置,做到查证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规范合法。

(二)公开公正原则。在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公开清理和处置工作的依据、方式和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三)开发利用优先原则。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最终要体现以开发利用为目的,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开发建设。

(四)区别对待原则。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于因业主自身原因难以建成或投产以及项目已停产的,或者以倒卖牟利为目的圈占土地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严肃依法处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要分类研究,采用法律、经济或行政手段督促其开发,或进行二次开发。

四、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包括南山、碧湖、郎奇、天宁园区)、今后新开发的其他区块、园区外各乡镇(街道)引进的工业项目。

(二)清理内容:全区已供的工业项目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即对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及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置。

五、清理工作机构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理办”),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经济商务、工业园区管委会、建设、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闲置或低效利用土地的依法查处及与职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工业项目主管单位是本辖区内闲置或低效利用

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工商、环保、金融、供电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

六、清理标准和程序

(一)闲置工业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

1.闲置工业土地的认定。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工业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工业用地。

2.闲置工业土地的处置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采取重新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和委托恢复耕种等方式进行利用。

(2)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以及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闲置土地,依照以下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③协议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④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⑤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工业土地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闲置土地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依法直接采取公告注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不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将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④闲置土地的信息及处置情况抄送金融及其监管等部门; ⑤其他有关措施。

3.闲置工业土地的处置程序。工业土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处置程序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规定执行。

(二)低效利用工业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

1.低效利用工业土地的认定。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年亩均税收、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1)注册资本未按规定期限全部到位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的;

(3)自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投产,且厂房未全部出租的;

(4)企业年亩均税收、产能低于《莲都区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或区政府规定标准的;

(5)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3个月以上的;(6)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后 5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7)工业项目已投产但连续 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8)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情形。

2.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方式。对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督促其重新开工建设或增加投入或进行二次开发,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1)对已竣工投产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达不到要求或宽征窄用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

(2)对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到期仍未按约定履行的,严格按约定处置,追究违约责任;

(3)对企业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意或无力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约定开发,且无法转让的,协议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

(4)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批准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或者通过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土地;(5)按土地出让合同(入园协议)约定处置;(6)对企业进行约谈劝退;

(7)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8)其他处置方式。

对不配合开展低效用地清理工作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1)本区范围内不得再申请用地;

(2)依法依约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3)停止享受莲都区的相关优惠、奖励政策;不得参与莲都区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

(4)遇节能限电时段,将列入重点限电对象;(5)视情形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6)将低效用地企业的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7)其他措施。

3.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区清理办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向企业送达《低效用地认定告知书》,告知作出有关处置低效用地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3)由区清理办约谈土地使用权人,听取土地使用权人陈述和申辩;

(4)由区清理办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批准的,按程序报批。

(5)向企业送达《低效用地处置通知书》。

七、关于天宁园区工业项目清理

天宁工业园区创建于上世纪 90年代初,当年入园项目协议只限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没有亩产税收、产值、投产时间等制约条件;划转莲都后,因地处城区,环保、建设、土地职能归市级管辖;根据目前《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该园区用地性质调整为住宅用地,考虑以上实际情况,对天宁园区工业用地项目进行分类清理:一是在生产企业,鼓励企业挖掘潜力,转型升级,提高产能;二是转让工业项目,在征得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并商请市国土、建设核准的同时,须经区经济商务局把关,签署相关处置意见,并以适当低于新建园区入园项目产出效率的要求由所在街道与之重新签订入园协议,限期投产。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意见自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以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莲政办发(2012)0081号.ceb.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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