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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文件
市价2004]70号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对我市住宅区现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地下车库停车:每辆每月90元(已购买的车位每月每辆20元)。
2、停车场停车:每辆每月70元。
3、车位停车:每辆每月50元。
4、临时停车:凡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白天(早八点至二十
二点、下同)每辆次2元;夜间(二十二点至早八点、下同)每辆次
4元。连续停放可累计计算。未停放于以上停车场所的机动车辆晚十
二点以前不收费,超过时间按临时停车标准执行。
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费:
封闭式存车棚存车收费标准: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类助力车)、自行车每辆每月分别为15元、10元、5元;半封闭式存车棚存车每辆每月分别为8元、5元、3元。
临时存车收费标准(存车棚内):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各类助力车)、自行车白天分别为0.5元、0.5元、0.20元;夜间分别为:1元、1元、0.4元。连续停放可累计收费。
三、以上各停车场所中,车库、停车场、存车棚必须有专人看管;车位必须
配有安全停放设施,并进行巡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根据情况可适当下浮。
五、各县市矿区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六、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
费。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