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_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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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理发场所:为消费者提供理发、护发、洗发、秀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美容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美体馆、美体会所等;

(六)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馆)、水上娱乐场所;

(七)饭馆(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安装空调装置的就

餐场所,包括酒店、饭馆、餐馆、快餐店、食堂等;

(八)商场(店)、书店:市区范围内营业面积300 ㎡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九)体育场(馆):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馆)、公园;

(十)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一)医院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

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

第四条【预防性卫生审查类别】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第五条【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程序

(一)申请。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申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审批。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或立项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等);

(四)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竣工验收需提供: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预防性卫生审查要求】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审查;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第八条【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专家评估、资料抽查、现场考试、盲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等。

第十一条【考核的程序】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予以公示。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每4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已通过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实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共卫生 管理 规定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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