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青岛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访谈实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地税企业所得税怎么报”。
2010年3月25日青岛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访谈实录
嘉宾: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万伦鹏处长、张守涛副处长、武德成副调研员、付丰林
1、网友37555:我公司2009年预缴所得税75000元,汇算清缴时应退税1200元,我公司尚未办理退税手续,请问我公司在2010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抵顶1200元的所得税?
嘉宾3:你公司可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对多缴纳的税款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2、网友37604: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如果预售款转了收入,也得进行调增吗?
嘉宾3:预售款因在收到的当年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结转销售收入的年度做反向调减。
3、网友37604:如果查补以前年度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当年的管理费用吗?
嘉宾3:查补以前年度的土地使用税,不能在检查年度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上,也应当作为以前年度损益处理,不能在“管理费用”列支。
4、网友38067: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审计报告?对年收入超过1500万的企业招待费如何扣除?
嘉宾4:根据市局要求,企业所得税在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前向管理科报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原件)。为保障您的利益,请您向受理人索取《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除上述情形外,下列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及税务鉴证报告:1)涉及减免税备案事项;2)财产损失等审批事项;3)弥补亏损、加计扣除等后续管理事项;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于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无论企业收入高低,均按按此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5、网友37887:按我公司主管地税局今年所得税汇缴的相关要求,我公司提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及相关附件,申请缩短购入的财务软件摊销年限。主管局给我公司出具了一份“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受理通知书”,其内容是收悉我公司提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申请,经审查,决定自X月XX日起受理。然后告知我们这样就可以了。我想问的是,缩短软件摊销年限是审批项目,凭主管局的“受理通知书”就视为审批通过了吗?
嘉宾4:不可以。按照财税[2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您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或批准文书进行税前扣除。
6、网友37664: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万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享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嘉宾4:根据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7、网友37446:请问我公司2009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在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按照25%预交,汇算清缴时多缴的5%能否退回呢?2010年我们在预交时是否按照20%来预交?另外新政策规定2010年1-12月份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我们如果符合条件的话,是不是在预交201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不用等汇算清缴后麻麻烦烦地退税?
嘉宾1:如你公司2009年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多交的税款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如你公司2010年继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0年预缴时可按20%的税率预缴。对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8、网友37800:我公司因车辆租赁业务取得山东省公路汽车客运包车客票报销凭证(具备山东省道路运输票证专章并加盖租赁行公章),可不可以作为发票入账,如不可,应如何处理。
嘉宾1:因贵公司发生的是车辆承租业务,应当凭出租方出具的租赁发票(使用《服务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取得的山东省公路汽车客运包车客票报销凭证不能证明租赁车辆费用的真实性,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9、网友3679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否必须进行纳税鉴证并报送纳税鉴证报告? 嘉宾一:对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表》引入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有利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在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要求,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前向管理科报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原件)。为保障您的利益,请您向受理人索取《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不提供鉴证报告。
嘉宾4:感谢您对我们的解答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对网友36792的问题重新作出解答:根据市局要求,企业所得税在分局管辖范围内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前向管理科报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原件)。为保障您的利益,请您向受理人索取《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如符合上述(1)、(3)条件的可不提供鉴证报告。
10、网友37873:我是新建立的公司,如何在地税局注册申报码?程序应当如何?
嘉宾1:贵公司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已经申请到了税务申报码,也就是说,税务注册申报码(包括国、地税)与组织机构代码为同一代码。但贵公司可以到注册登记地国税或地税机关的任意一家办理税务登记即可。
11、网友37920:我公司为去年刚成立的企业,没有收入,只有费用,像这样的情况应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应怎样调?
嘉宾1:按照税法规定,贵公司即使没有收入,也应当按照规定,对不得扣除的项目或超过扣除标准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准确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网友37859:青岛市对于失业自谋出路人员是否征收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如征收、怎样缴纳?
嘉宾4:根据财税[2005]18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山东省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项优惠政策审批时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
13、网友38039:2009年度我公司有一分支机构已经注销,注销时没有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该分支机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0年总机构的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如何处理?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企业计算后需要提前到申报大厅备案吗?
嘉宾1: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规定,分支机构不需要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2、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计算确定分配比例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4、网友3811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享受优惠政策吗
嘉宾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5、网友38100: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如该停车位用于销售的,是否需有成本与其配比?还是该地下基础设施的成本全由可售开发产品承担?
嘉宾1: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意味着其成本已由开发产品负担,销售时无相应的成本与其配比。
16、网友38144:我市房地产企业,请问如果原来我公司的预收账款是以25%的毛利率调增的,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转收入后以15%的利润调减,那中间的差额如何处理?
嘉宾4:如果贵公司取得预售收入时以25%的预计毛利率进行调增的,在结转收入时,相应的也要按照25%进行调减。
17、网友38100: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当年使用不足12个月,但未销售的,该折旧费用可否在当年扣除?如不行,以后年度如何处理?
嘉宾1: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4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如你单位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时间超过12个月且做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可在超过12个月的当年扣除自转作自用以来的折旧费用。
18、网友38147:根据税法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那企业买的电脑,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列支费用? 嘉宾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纳税人应根据上述原则,对购置的电脑等进行税务处理。
19、网友38113:请问股权投资损失需不需要报批?倘若需要报批的话,如果损失的评估报告发生在2009年但收现金在2010年,损失应该算哪一年的?
嘉宾4:股权投资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的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再确认发生的投资损失。仅凭资产评估报告不能确认资产损失。损失的扣除年度应在确认发生年度,不能提前或滞后。
20、网友38113: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预计利润所交的所得税,如果当年销售情况比较好交得比较多,第二年没有房子卖了,而且实际利润率达不到预计利润率,那应交税金-所得税第二年年初所挂的借方数可不可以抵第二年应交的所得税?另外预收账款预计利润所交的所得税可不可以进所得税费用?
嘉宾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请您公司按照此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1、网友38122:我公司是2007年12月注册成立但一直没有经营,都是零申报。今年3月1日开始起动经营,今天接领导通知要参加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是新手不知准备什么资料、不知要不要鉴定报告
嘉宾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市局要求,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原件)。为保障您的利益,请您向受理人索取《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以下纳税人可不要求提供汇缴鉴证报告:(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2)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除上述情形外,下列纳税人必须在年度汇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及税务鉴证报告:1)涉及减免税备案事项;2)财产损失等审批事项;3)弥补亏损、加计扣除等后续管理事项;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于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
22、网友38121:我单位有一2009年7月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一直没有任何业务和费用,请问2010年总公司编制分支机构分配表,是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来编制,还是按照上一年度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编制?谢谢!
嘉宾3: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的总分之机构,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23、网友38183:个人出租住房给公司经营如到税务开发票都需带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嘉宾4: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须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24、网友38150:我单位租某大厦办公,产生的水电费,该大厦将水电费总发票复印给我们,然后向我们收按比例分割后水电费金额,我单位是否可以拿该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入帐?
嘉宾4: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
25、网友38169:关于赠品的问题,赠品销项税计提吗?应该怎么计提,是不是分本公司经营和不经营两种,同时如果是本公司经营的话,企业所得税怎么税前调整,如果说不是本公司不经营此项产品在外面购买作为赠品,应如何税前调整(比说说我们是个商场,购买杯子一类的小产品赠送给客人)
嘉宾1:关于赠品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如下: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6、网友38192:我想问一下单位购买的物品发放福利,应不应该做为视同销售来交所得税和增值税?
嘉宾4: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单位购买的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请咨询您的国税部门。
27、网友38150:我单位为单身职工租房产生的水电费发票,发票抬头是房主的名称,开票单位不给换发票,我们可以入帐么?
嘉宾1:因你单位取得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28、网友38143:我单位职工午餐是自己做一部分,到餐厅买一部分,自己做的到市场采购没有购物发票,怎么入帐,到餐厅买的是餐饮发票,应计入什么费用。到商场采购,是机打发票,没有单位名称,是否可以做帐。以前是可以换手写发票,现在商场不给换了。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是管理费用。
嘉宾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的相关规定,职工午餐费用应当做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市场采购应要求供应方提供相关发票,以此为扣除的凭据,贵单位可以要求供应方到国税局代开发票。商场采购取得的机打发票如没有单位名称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应当做为劳保费用即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