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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司谈收养登记的意义、范围和程序
发文单位: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2-4-1
执行日期:1992-4-1
一、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成立的一项制度。它是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
收养登记是一项与婚姻管理相类似的行政管理工作,也是一项贯彻落实《收养法》的执法工作。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收养登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收养登记的意义
1.国家通过收养登记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2.通过收养登记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收养登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收养子女的关心。
3.通过收养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对收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发生。
二、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登记的机关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根据被收养人的种类,我们又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样规定例于收养登记机关了解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必须亲自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四、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五、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略)
附录
(一)收养登记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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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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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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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为养子(女),请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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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给
《收
养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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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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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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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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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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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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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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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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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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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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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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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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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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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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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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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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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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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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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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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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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养
人
签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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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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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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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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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养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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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机
构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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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机
构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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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负
字责、人
意盖
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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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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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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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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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收 养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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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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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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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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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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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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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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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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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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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收养人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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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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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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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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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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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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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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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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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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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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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证字号 │
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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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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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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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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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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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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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收养人情况各项由收养人如实填写。被收养人情况和送养人情况由送养人填写。无送养人的由收养人填写。审查处理结果由收养登记员填写。如果不会写字,可委托登记员代写。2.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身份证号”栏内填写户籍证明。
3.“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个体职业者”、“市民”、“农民”等。
4.“健康状况”栏内填写收养人有无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
5.“婚姻状况”栏内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6.“子女情况”栏内填写所有无子女、有几个子女(包括现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
7.“经济状况”栏内填写全家年收入总和。
8.被收养人“身份状况”栏内填写被收养人的健康情况(包括残疾情况)。
9.被收养人“类别”栏内填写“孤儿”或“弃婴”。
10.“被收养前所在地”栏内填写福利院地址或弃婴被发现地点。
11.收养当事人在递交《收养登记申请书》时,必须同时递交收养登记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2.登记日期应与《收养证》日期一致。
附录
(二)收养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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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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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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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申请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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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养子(女),经审查符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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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规定,准予登记,┃┃
┃
发
给
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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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收养证件管理专用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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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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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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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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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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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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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证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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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收养协议书和证明样式
送、收养协议书
第号
收养人:_______(男)________籍人___年__月__日
出生,职业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女)________籍人___年__月__日
出生,职业__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要求领养________福利院__________为养子(女)。
我们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力。
送养人:_____________被送养人__________男、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经多方查找,找不到其亲生父
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____乡、镇
街道送至__________福利院,现________和______
夫妇要求领养,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我们同意将____________
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负责人签字)
送养人(单位盖章)_______
收养人(签名按手印)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
证
明
被送养人_____性别:男、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经多方查找,找不到其亲生父母。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福利院,由我院抚养、教育至今,故我院是_____的合法监护人。
特此证明
_____福利院(章)
****年**月**日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