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女职工专项保护合同”。
苏州市
公司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本协议由
(单位)(简称甲方)与
工会(简称乙方)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一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其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条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三)符合晚育年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第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第七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凭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给予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第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九条
企业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
第十条
以下由企业、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女职工特殊保护有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二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要定期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并将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并于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