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培训费用方面法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培训费用管理规定”。
关于《劳动法》中的培训费用的问题(选自律师网)
网友提出:
我是08年4月份进公司(签合同一年),9月份参加培训(共产生差旅费1500元)。当时签了外培协议,服务期是二年(2008年9月——2010年8月)。我08年11月份离职,当时办了离职办续,但是,公司要求赔偿1500元差旅费才算正常离职。而我当时以为签的是一年的合同,按照我进公司时间来核算,并写了申请给区域负责人签字赔偿500元。在我递交辞职信后三天就没有去上班了。后公司起诉我要求赔偿这笔费用,我是否需要赔偿?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负赔偿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规定这两种情况,同时并没有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违约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客观条件会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不违反《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就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技术培训和商业秘密的保密等事项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培训,当劳动者违反约定,不是所有的培训费都需要劳动者赔偿。《劳动法》总则和第六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单位对职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职工岗位素质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这部分培训不应当再收取赔偿费。
劳动部[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3.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关于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几点建议
企业培训员工是有风险的,花费大量精力培训的员工违约离职,对原用人单位来说是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失去了技术人才。但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去做。企业要得到长久地发展,就必须为员工个人制定培训发展计划。员工得到自己发展的同时,企业也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完善的员工职业发展计划的企业更能吸引员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在组织员工培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培训目的,在实施培训前做好培训计划。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培训。其次,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培训项目,不要赶潮流。不要盲目地把员工派往国外培训,要确保员工所学的正是企业需要的,让员工有用武之地。有些员工接受培训后离开,就是因为所学的技术先进,在原企业用不上。最后,做好培训预算,所需花费所需时间。培训目标越明确,得到的培训效果就会越好,回报也就越高。
第二,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要慎重。要了解企业员工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稳定性和忠诚度,这样才能为企业培养长期的核心人才。同时要不断地发现新的技术骨干加以培养,为企业做好人才储备,当核心员工离开时,不至于找不到人来替代。企业选择培训对象,最好不选处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因为在试用期内,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企业是不能索赔的。在试用期内,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品性作风等各方面还没有充分了解,不必急着安排培训。
第三,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企业对员工进行费时较长、费用较大的专业培训时,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在协议中约定为企业服务的年限、违约赔偿及竞业避止等条款,可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赔偿额度要合理:服务期的约定一般在2到3年为宜;赔偿额不能太高,高额赔偿非但不能留住人才,反而会引起员工反感,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也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四,对员工的成绩要给予充分肯定。员工接受培训,技能和管理水平都明显提高,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企业要为员工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建立激励机制,对员工的成绩要及时肯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