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_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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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8〕31号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

(一)补充信息的内容

1、财务监管附表

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包括以上补充信息。

三、考虑到以上特别情况,2007年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可以延迟至2008年4月30日,各公司无需另外申请延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

2、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3、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4、“创新试点”投资产品(或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份额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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