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_城管人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35: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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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今问题城管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城管,城管其实是一个城市的市容管理执法人员。城管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城管建制于1990年代,起初只是管管“游商”、摊贩,发展到后来,竟成了中国城市职责最宽泛的公权机构。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车、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等十多个方面

据我所知,城管是中国的“特产”,它行使了许多执法部门应该行使又不愿行使的职责,有些属于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灰色地带,如违章建筑本应归建设与规划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本应归工商、道路交通部门管理,乱倒垃圾应该属于环保、卫生部门管理,由于这些部门没有完全履行自身的职能,结果都由城管部门一家承担。完善的市政管理机构设计首先应该是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责任与执法权力应该是匹配的,不能使权力小于责任,也不能使权力超过责任。

近些年来,城管部门面对舆论的批评也做了许多改进措施,如武汉市城管就发明了“目光逼视执法”,昆明城管为减少执法冲突,专门组织了女性执法队,试图用微笑与温柔来感化执法对象,似乎收效甚微。这是因为,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城管执法手段的有限与执法任务的无限之间的矛盾在局部范围内还是无法调和的,而这一矛盾单靠城管部门自身也无法解决。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各市政管理部门的分工,划定城管的责任和权限。对那些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城市秩序、损害公众利益、而且抗拒执法的行为人,要联合公安部门,理直气壮地行使拘留等强制手段;同时,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城管的执法责任、执法动机及时进行解释。回避甚至抵制舆论质询,只能给人留下被动挨打、理亏心虚的印象。

城管综合执法制度已经试行了十多年的时间,目前有在全国普及的趋势。尽管存在许多严重的弊端,遭遇众多的质疑,但是,这一制度短期内恐怕难以废除。那么在城管综合执法制度继续存在的条件下贯彻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我个人认为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树立保障人权、服务民生的理念。保障人权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根本目标,是政府的原始起因和最基本的功能。“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近来中央政府相当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应当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正如有大众指出的,由于多种原因,民生问题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管理实践不和谐成为当今城市管理中的突出矛盾之一。在僵化的执法观念下,城管执法常常是“一刀切”地动用驱赶、没收工具或罚款简单方式,实施执法监督权,这样不可避免与以自谋生计为主体的被执法对象产生磨擦和对抗,城市管理执法不可避免地对其造成伤害或被其伤害。其次,处理好疏与堵的关系。城管执法长期采用堵的方式,结果造成相对人与城管的激烈冲突,影响弱势群体的生计,导致“违法”摊贩、黑车车主等与城管执法人员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摊贩、车主之间互通信息,“敌进我退、敌退我进”,打起游击战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像大禹治水一样,城管执法应当注重采用疏导的方式,主动为小摊贩等解决谋生问题。对于黑车,已有学者提出放松出租车数量管制、解除准入限制、放松价格管制、强化资格审查、适当限制巡游服务等建议。而且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方面的探索。

再者,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实行信息公开,贯彻职能分离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遵循正当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信息公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城管执法应当实行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理由公开、处罚过程公开。当前政府正在推行电子政务,为信息公开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途径。城管执法还应当贯彻职能分离原则,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必须杜绝实际上存在的“管理就是罚款”、以罚款作为创收渠道、将罚款返还执法机构、以罚款养执法人员的现象,为此政府财政应当为执法机构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一旦执法以创收为目标,执法权力就无法避免“为恶”,执法行为与服务型政府就背道而驰了。管辖,而市容管理办公室是城市管理局(以前叫市政公用管理局)的一个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编制)。最后,加强对城管综合执法的监督。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很好的理念,是一种优良的管理模式,然而在缺乏民主基础和强有力的监督的情形之下,又可能演变成一种美妙的空想理论,沦为一种空洞的政治口号,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有人提出“顾客导向型”服务城管的模式,自然很好,但是,只有在顾客可以选择商家、选择服务者的条件下,顾客才能成为上帝,否则一切都可能颠倒过来。城管综合执法要转变为服务型的执法,不仅依赖财政监督、民众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等等途径,更依赖我国民主制度的健全。

我想:这些方面如果能够得到很好实施的话,那么,城管将会很好的融入到大众群体当中。同时,也能成为我国管理社会的一柄亮剑。

人们通常用“城管”来表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如今“城管”几乎成了一个贬义词,如何看待城管,它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它与当下官方大力提倡的服务型政府是否相悖,确实存在诸多疑问,我国城市管理实行建管“合一”的体制,城市的建设者就是城市的管理者,城市的立法者就是城市的执法者,这种管理体制是基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中自上而下的现代化模式所形成的全能固化制度,曾经对我国城市发展产生过积极影响。但是,由于我国政府职能一直存在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衍生出执法主体粗暴单一,权限不分,职责不明,导致在具体的城市行政执法中产生了一些违背民意、违反法规的事件,造成城市行政主体与政策对象的长期对立,引发大量社会矛盾。本文拟就城市行政执法的合理路途作出探讨。对于如何进行城市管理,有“堵”和“疏”两种做法,分别体现管制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

管制型政府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通常采用自上而下的强制措施来确保政府政策的执行,他们不考虑政策对象的具体利益,造成对个人权利的合法侵犯,其结果是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升华,主张一切政策都必须以满足社会利益为目标,不脱离民主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本质内涵,执政要具备人文关怀,具体考虑基层群体的利益,不把公民当做单纯的政策对象,从而营造社会和谐。从现状来看,构建和谐城市秩序,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所以,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以管为主要工具,但是这种以管为主,严厉打击马路摊贩的方式却是与增进城市和谐的目标相违背的。首先,城市和谐依赖于市民较高的生活水平,而严厉打击马路摊贩只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造成商贩与政府之间的严重对立;其次,严厉打击马路摊贩,损害政府形象,更会造成市民对政治权力心理认同的降低,因为马路摊贩大多数是下岗工人和城郊农民,他们为了谋生,实行流动经营,如果对他们进行严厉打击,必将违背政府自谋出路,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最后,从政策效果上看,一方面马路摊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严厉打击只会导致其东躲西藏,偷税、漏税;另一方面,也牵制了城管执法队员太多的精力,造成城管队员疲于奔命,在较高的行政成本中,无法杜绝马路摊贩,膨大的流动商贩群体存在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市容,阻塞城市交通,扰乱经营秩序等影响,严厉打击马路摊贩只会使其经历“取缔→回潮→再取缔→再回潮”这样的怪圈。为此,构建服务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势在必行,首先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制度,同时建立行政问责制,城市管理者要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对暴力执法者进行有力制裁。

其次,要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总体素质,不应向执法者灌输“与小摊贩为敌”的政策,不应颠倒社会发展价值观,不应执法功利化,而应该通过公务员考试机制,组建一支能力强,高学历的执法队伍,让他们在城市管理实践中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坚持柔性执法,形成强大的执法主体,如安徽合肥市城管局招收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为执法者;再者,检查监督对城管执法的介入除了以参与的方式事前介入和捕诉的方式事后介入外,也要重点落实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制度和为基层城管执法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

最后,完善城市管理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沟通必须要坚持平等、利益统筹、权衡变通等原则,既可以起到调整城管的行为,又可以改善城市执法者与政策对象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照顾了基层群体的利益。通过说服教育划出一块场地,以低价或免费出租摊位让马路摊贩自觉到该场地合法经营,逐渐引导马路摊贩合法经营,实行变“堵”为“疏”的政策理念,为城市管理的科学整治打开了一道口子。

同时,当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产生冲突,应通过协调机制和监督程序,这需要NGO这样的第三部门的有效介入,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除了秉承以人为本,柔性执法外,还需要新闻媒体等大众舆论的监督和现场DV拍摄等手段,让执法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消除城市管理的安全隐患,并能有效扼制粗暴执法和循序渐进地杜绝无证经营。综上所述,现代城市管理是一项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生活稳定,安居乐业。因此,构建服务型城市执法模式,不仅使马路摊贩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且还体现了新公共管理中善治的过程和现代城市管理重在服务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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