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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和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长政公联字【2011】8号文件)《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长春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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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热企业、有关单位:
2010年,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市政公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10]299号),根据试行一年来社会各界反映的供热价格及相关问题,经调查研究,现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生宿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收费问题。学校(中、小学及大专院校)学生宿舍,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元。
2、关于工业企业和学校(不含企业职工公寓和中小学、大专院校学生宿舍)用热超高加价问题。工业企业和学校用热收费标准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元,层高超过三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
3、关于公共地下车库供热收费问题。公共地下车库按现行其他类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6.50元。
4、关于当年新建住宅缴纳热费问题。当年新建住宅,办理入住手续并申请用热的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的基本热费,其余80%热费由开发商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用户,由开发商承担全额热费。
5、关于收取20%基本热费问题。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未申请长期停热的),应当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缴纳20%的基本热费;十月十五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未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不含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
6、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十月十五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7、关于申请长期停热的热费结算问题。自行采暖的住户可向供热企业申请长期停热,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本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8、关于逾期缴费问题。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9、关于住宅阁楼收费问题。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10、关于阁楼、地下室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问题。对于新入管网的房屋,其附属的阁楼、地下室,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应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11、关于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12、关于住宅地下室供热收费问题。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层高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层高不超过2.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收费。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13、关于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问题。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仍按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及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8]18号《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11-2012年采暖期起执行。同时废止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市政公用局长发改价格联[2010]299号《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