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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佳木斯兴隆热力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及安全监察管理
10-2010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佳木斯兴隆热力有限公司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及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公司级;第二级为生产各单位;第三级为生产班组。
3.2 公司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监察领导小组,检修副总任副组长负责公司的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监察日常领导工作。
3.3 生产部主任为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负责人,生产部设技术监督工程师负责公司的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3.4 安全监察部设安全监督工程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3.5 生产各单位专工、班组技术员、检修分场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金属技术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负责压力容器、金属采购工作。3.6 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各部门及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3.6.1 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3.6.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相关标准、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3.6.1.2 负责建立公司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网,负责与相关的有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技术监控委托管理协议”。
3.6.1.3 负责审核公司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3.6.1.4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协调与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关系。
10-2010 3.6.1.5 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6.1.6 监督、指导、协调重点技术监控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负责日常检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3.6.2 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3.6.2.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并监督执行。
3.6.2.2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写年度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6.2.3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质量及技术记录和技术台帐的填写,在技术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
3.6.2.4 汇总审核公司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相关专业提出的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的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并在检修、安装或“两措”实施过程中监督、协调执行。
3.6.2.5 负责组织公司的技术监督活动,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督促和会同金属检测站、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检修,对压力容器、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3.6.2.6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村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3.6.2.7 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3.6.2.8 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或上次检验报告确定的检验日期,提前三个月向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站提交检验申请书。3.6.3 安全监察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3.6.3.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定现场规程,并监督执行。
3.6.3.2 参与编制公司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3.6.3.3 参与审核公司年度锅炉压力容器、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6.3.4 监督各级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检验师和运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定期检测、整改项目的执行。
3.6.3.5 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参加压力容器采购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3.6.4 检修专业工程师职责
10-2010 3.6.4.1 负责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监督方面的工作。协同化学、金属检验、运行分场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记录和技术台帐。
3.6.4.2 对所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的防爆工作负责,指导班组防爆专职人员认真制定和落实各项防爆措施,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参与有关锅炉、压力容器防爆工作的重大改进措施的调查研究,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新技术。
3.6.4.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并协助制定受监设备损坏的修复方案和事故防止对策。
3.6.4.4 每年对本专业受监设备的工作提出总结,向公司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汇报。3.6.5 各有关检修班组职责
3.6.5.1 建立相对稳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防爆检查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3.6.5.2 加强对专职防爆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思想教育,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6.5.3 配合压力容器检测站结合大、小修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3.6.5.4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做好详细的技术记录,分析原因并制订对策。3.7.5.5 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保温工作,尤其是高温高压蒸汽管道、阀门及附件。
3.6.5.6 加强防爆人员的培训工作。3.6.6 运行分场锅炉专业职责
3.6.6.1 运行人员在运行操作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各参数(温度、压力、液位等),要符合设计参数或检验所确定的运行参数。
3.6.6.2 运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启、停要符合相应运行规程的规定(如温度、压力的升降曲线、液位的波动情况等)。
3.6.6.3 认真做好设备异常记录,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3.6.6.4 加强燃煤调度管理和燃烧调整,改善锅炉燃烧。
3.6.6.5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水平。
3.6.6.6 加强巡回检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爆破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3.6.6.7 锅炉、压力容器的自动、保护装置应保证正常投入。3.6.6.8 加强对停用锅炉的保养。3.6.7 化学专业职责
10-2010 3.6.7.1 加强水、汽监督,水汽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
3.6.7.2 搞好有关技术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如运行日报、水汽化验资料、热力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的有关资料、设备大、小修有关腐蚀、结垢的检查、化验资料等。
3.6.7.3 锅炉大修时,与检修部联系有关防爆的检查项目,对每个项目的分析应有结论,有措施,并出具有关的技术报告。3.6.8 金属检验专职人员职责
3.6.8.1 在锅炉、压力容器检修(检验时),向有关专业提出试验计划和工作项目,对试验查出的问题,应汇同有关人员一起认真分析,并向公司技术监督工程师汇报。
3.6.8.2 负责公司金属检验工作,参与对热处理和焊接质量的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3.6.8.3 出具正确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对所检测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6.8.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要求,结合各级检修或停机消缺对锅炉受热面四管、锅筒、联箱和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汽轮发电机转子、高温螺栓、焊接质量、大型铸件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详细记录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部件受力状况、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等情况以及管道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磨损情况和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并提出科学、可行、合理的处理对策。3.6.8.5 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加强焊接管理。3.6.9 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3.6.9.1 在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或部件订货、验收、入库、保养、发放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收齐保管有关的质保书、合格证,并做好有关验收记录。
3.6.9.2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通知公司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和安全监察工程师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金属监督范围
4.1.1 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过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4.1.2 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导汽管。4.1.3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2MPa的锅筒。
10-2010 4.1.4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4.1.5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4.1.6 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螺栓。
4.1.7 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4.1.8 设计温度大于450℃或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起连通、测量、排放和取样等作用的抽(排)汽管、疏放水管、加药管、蒸汽取样管、仪表管、联络管和蒸汽吹灰管。
4.1.9 属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机承压管道和部件以及重要转动部件、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的技术监督。4.2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范围
4.2.1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省煤器、水冷壁、汽水管道及其系统。4.2.2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各类压力容器:
4.2.2.1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下同)(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4.2.2.2 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米,且容积(V)≥0.025 立方米;
4.2.2.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如除氧器、加热器、空气储罐、氢气储罐等。4.2.3 生产用常压容器:如大气式疏水、排污扩容器、仓泵储灰筒等。4.2.4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等。4.3 锅炉、压力容器及金属技术监督档案管理
4.3.1 锅炉、压力容器原始资料(含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及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使用登记申请书及使用登记证),金属技术监督原始资料(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单位移交的有关原始资料)以及受监金属部件的用钢资料等由公司档案室统一编号管理。4.3.2 按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要求完善金属技术监督专业技术各类档案。各类档案生产各单位、生产技术部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各一份。
4.3.3 各单位在检验(检修)后及时填写锅炉技术登记簿、压力容器登记簿以及检修记录,并将填写全面的登记簿交生产技术部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保存。4.4 锅炉、压力容器及金属技术监督周期 4.4.1 锅炉
4.4.4.1 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 2 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 6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0-2010 4.4.1.2 锅炉停止运行 1 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运行 1 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4.4.1.3 新装锅炉首次检验应为内部检验。
4.4.1.4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 3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4.4.1.5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
4.4.2 压力容器
4.4.2.1 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4.4.2.2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每 6 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每 3 年至少一次。
4.4.2.3 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 6 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4.4.2.4 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 3 年。
4.4.2.5 安全阀、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测温仪表、液面计按计量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 2 至 3 年内更换。4.4.3 压力管道
4.4.3.1 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在役检验,每年一次(可由使用单位取得检验资格的人员或由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
4.4.3.2 在停产条件下进行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的,其检验 周期一般不超过 6 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管道与储罐定期检验同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4.4.3.3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
4.4.3.4 经重大改造、使用条件变更、停用 2 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4.4.4 安全阀、压力表一般每年校验一次;爆破片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4.5 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监督工作流程
4.5.1 生产部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按照年度计划下达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监督通知单,生产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所辖设备联系检修公司金属实验室进行全面检验。
4.5.2 金属实验室及时将检验结果以报告单形式提交给检修单位、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安全监察工程师各一份。
4.5.3 检修单位及时按照检验结果进行整改,无法完成项目申请列计划按期整改。
10-2010 4.5.4 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根据检验结果向领导提出科学、可行、合理的建议,并与安全监察工程师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察。
4.5.5 检修各单位在检验(检修)后及时填写检修记录及压力容器登记薄。4.6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6.1 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由上级中心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由上级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核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予以报废。4.6.2 未经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4.6.3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周期,没有按有关规定检验又没有申报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4.6.4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4.7 压力容器的标示
4.7.1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应在明显位置悬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4.7.2 压力容器编号命名,按上级中心要求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和命名,并在明显部位标示,一旦命名,不得随便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时,应报锅检站,按有关规定办理。
4.8 压力容器变更
4.8.1 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4.8.1.1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应及时将报告送达上级锅检中心,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4.8.1.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若由高一级降到低一级时,由有关单位同生产部共同研究,是否能维持原参数运行。如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应考虑降压使用。并尽快研究决定如何在下一次检修中修复升级或更换新容器。4.9 气瓶安全管理
4.9.1 各种气瓶如氧气、氢气、氩气、氮气、液氨、二氧化碳及液化石油气瓶(不包括溶解乙炔气瓶)从购置、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等都应按规程执行。
4.9.2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4.9.3 气瓶的采购订货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9.4 气瓶充装的安全管理:
4.9.4.1 充装单位应具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的注册登记,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10-2010 4.9.4.2 充装有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应有先进行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4.9.4.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2)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期限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 6)氧化或强氧化气体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4.9.4.4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4.9.5 气瓶的定期检验
4.9.5.1 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和钢瓶检验员资格证书。
4.9.5.2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4.9.5.3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4.9.5.4 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4.9.5.5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9.5.6 库存和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4.9.5.7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瓶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4.9.5.8 工业气瓶的检验记录,应逐只填写。检验记录,由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4.9.5.9 气瓶采购时的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检验质量证明书)和定期送检与检验资料,气瓶台帐,卡片等。工业气瓶由物贸公司负责,民用气瓶由生活总公司的液化气灌装站负责。4.9.6 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4.9.6.1 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9.6.2 定期对气瓶运输(含装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4.9.6.3 储存、运输、装卸、使用气瓶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4.10 乙炔气体瓶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
4.10.1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部检查,瓶阀与易熔塞的检查,壁厚测定和气压试验等。
10-2010 4.10.2 乙炔气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技术检验并进行妥善处理。4.10.2.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和变形; 4.10.2.2 充气时瓶壁超过40℃; 4.10.2.3 对填料和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4.10.3 乙炔瓶的外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4.10.3.1 瓶体有裂纹或渗漏的; 4.10.3.2 有灼伤痕迹的;
4.10.3.3 瓶壁有损伤,其损伤深度超过壁厚1/4,长度超过50mm; 4.10.3.4 瓶壁有凹陷,其凹陷直径超过50mm,中心深度超过5mm的; 4.10.3.5 瓶壁有腐蚀: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3,面积超过50mm。密集点状腐蚀深度超过壁厚1/4,面积超过瓶体表面30%; 4.10.3.6 瓶体表面有鼓疱或明显膨胀、弯曲的; 4.10.3.7 瓶阀、易熔塞连接螺纹严重腐蚀或损坏的。4.10.4 使用、运输和储存
4.10.4.1 使用、运输和储存乙炔瓶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4.10.4.2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4.10.4.3 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4.10.4.4 运输、使用、储存乙炔瓶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5 检查与考核
5.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部及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办法和公司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结合绩效考核管理进行考核。
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生效之日起,原《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作废,请有关单位及时收回作废文件。
本标准由生产部、安全监察部共同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同时负责定期修编、维护本标准。
本标准由主管生产的运行副总、检修副总审定,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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