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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第八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人选推荐条件细则
(一)获得国家级各类科学技术奖励或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省(包括国家各部、委)级各类科学技术奖励或社会科学奖励的第一、二、三获奖人;获得市(包括省各厅、局)级各类科学技术奖励或社会科学奖励一等奖或两项以上(含两项)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人和获得一项二等奖、两项三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二)获得国家、省(包括国家各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中国青年科技奖”称号者;被国家确定为“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人员;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三)在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设备和技术中,提出了具有重大价值的建议并解决了关键性的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四)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或其他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鉴定、验收或评估,证明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排名第一、二、三的项目完成人。
(五)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相关科技部门鉴定、验收或评估,证明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排名第一、二的项目完成人。
(六)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含两项)并已实施的设计人,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七)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新的突破,其技术被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在市内享有较高声誉者。
(八)在农、林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试验中取得较大突破,得到省内外同行认可;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九)从事教学实践、教育理论研究等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或在教育理论、教育方法上有重大改革创新,被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
(十)在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装备制造业中,精通业务,成绩突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十一)在各行业从事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科技管理、人才管理等工作中,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进行改
革创新,形成了一套现代化管理理论和经验措施,并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已跨入全国或全省先进行列。
(十二)基础理论扎实,造诣深,近几年来一直承担国家级、省(包括国家各部、委)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研究课题,取得显著成绩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论文或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专著,被全市学术界公认为某一行业、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十三)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一线,特别是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十四)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工作中贡献突出,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宣部批准的全国性18项文艺奖、2项新闻奖、3项出版奖,或独立承担、主持国家级、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首位人员;在文化发展领域具有继承、发展、革新意义的特别贡献者。
对于集体获奖的成果,只能由其中一个主要获奖人(排名前三位)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