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_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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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2011年 12 月 6 日 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八章

合作收益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章

附则

为了加大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企合作的推动力度,进一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提高校企合作成效,从而开创学院办学和发展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对促进教育改革,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招生、实训、实习和就业渠道,发挥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挖掘学院造血潜力,打造学院特色,增强学院总体竞争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院、各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把校企合作摆上重要位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企合作,包括:

(一)学院和企业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学院和企业共建非独立法人的教育、培训、科研、服务机构;

(三)企业通过学院向在校教师提供顶岗实践机会,或向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实习、见习条件或就业机会;

(四)企业向学院或通过学院向在校学生提供资金或实物捐助或资助;

(五)学院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顾问、策划、培训、管理、检测、鉴定、认证、鉴证、评估、代理等方面的服务;

(六)学院和企业共同向社会提供上述服务。

上述校企合作的实体、机构或活动,统称为“合作项目”。其中: 一次性且实际运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称为“短期项目”,实际运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项目称为“长期项目”,连续多次周期性运作的项目称为“周期项目”; 以学院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院级项目”,以系(含二级学院,下同)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系级项目”;

学院方(指学院或其下属单位,下同)投资(或潜在风险)超过50万元,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称为“重大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各系(部、处、室)积极介绍、引进、策划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力求多元化。包括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领域多元化,合作模式多元化,合作层次多元化,合作途径多元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学院鼓励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支持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实训、实习管理和企业管理,共同帮助学生就业,共同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通过合作,力争实现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融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融合,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融合,学校学生与企业员工融合,学校评价标准与企业评价标准融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第六条

学院的校企合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安全、平等、互利原则;

(二)服从学院发展战略,服从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风险最小化原则;

(五)责权利对等原则。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办、教务、实训、财务、人事、后勤、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编制学院校企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学院学年度计划;审批系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

2、制订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其中的重大项目,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后报董事会审批。

4、统筹、协调、指导学院内部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

5、监督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

6、代表学院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7、决定校企合作的收益分配和考核奖惩。

8、有关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四)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首长负责制。

(五)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议事方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的记录、纪要、决议及相关资料须存档备查。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

(一)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是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院的管理职能部门。其编制视校企合作发展状况由学院确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董事会任命。

(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的职责:

1、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学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草拟学院校企合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筹备并具体组织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决议的整理、会签、发送及相关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受理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并进行合规性初审;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对小型、简单、低风险项目进行审批。

5、组织院级项目对外谈判。审核或草拟院级项目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6、代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外联络;对学院内部校企合作事项进行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7、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组织做好项目终结或中止时的相关工作。

8、具体组织应对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纠纷。

9、牵头对校企合作项目收益进行审核,草拟学院内部分配方案。

10、拟订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奖惩方案,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11、负责学院校企合作的统计和分析。

12、负责学院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3、学院董事会、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交付的其它工作。第九条

校企合作干事

(一)学院每个系至少配备一名校企合作干事,协助系负责人处理校企合作事项。校企合作干事行政上归所在系领导,业务上接受学院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指导,同时向系负责人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报告工作,由所在系和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共同考核。

(二)校企合作干事的职责:

1、草拟本系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学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及时搜集、整理校企合作的相关信息,提出校企合作工作建议,供系负责人参考。

3、具体筹备、组织本系校企合作的有关会议或活动。作好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和决议的整理、处理及资料的存档;跟踪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4、参与本系校企合作项目的谈判,做好谈判记录,整理谈判纪要或备忘录;初审或草拟本系合作合同、项目责任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合作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

5、草拟《项目建议书》;填报《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

6、负责本系校企合作项目实施的跟进。

7、负责校企合作相关的上下内外的联络和沟通。

8、负责校企合作有关报表的填报。

9、负责本系校企合作有关文件、合同、档案、教材、资料的管理。

10、本系负责人、校企合作管理中心交付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

校企合作中长期规划是学院校企合作的蓝图和基本依据。它服从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又是学院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一般5年编制一次,原则上与学院战略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

第十二条

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背景;指导思想;原则;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主要任务和主要指标;实施步骤;主要措施。所含的主要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并作必要的纵向和横向分解。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规划的编制程序

1、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向各系下发编制指引;

2、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3、校企合作中心在综合各系规划草案的基础上草拟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4、校企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5、院长办公会议会审学院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6、董事会审批校企合作规划草案;

7、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学院校企合作规划,审批各系的规划草案。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调整和修改,原则上须经过上述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根据校企合作发展规划编制学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学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

1、每年6月30日前,各系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送由本系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2、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通过校企合作管理中心,与各系作必要沟通;

3、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学院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4、每年暑假开始前,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完成学院、各系下学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的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系院学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列入各系的学年度考核。第四章

立项与签约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合作项目原则上均须经过正式立项。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学院发展战略;

(三)合作对象具备相应法定资格,并有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

(四)有相对可靠的资金安排;

(五)有关产权清晰合法;

(六)预期效益客观、合理;

(七)潜在风险总体可知可控可承受;

(八)对学院方的合作要求合理可行;

(九)如属院级项目,原则上学院须处于控股或实际控制地位。

第二十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优先合作项目:

(一)与学院合办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学院)或科研、培训等服务机构;

(二)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

(三)企业拥有行业内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院共享;

(四)能提供20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

(五)能提供两名以上技术或管理骨干到学院兼职授课,或能接收两名以上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六)年提供20名以上订单式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产品、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的项目;

(二)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与学院人才培训方向无关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明确禁止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 立项程序

1、立项申请。

项目申请部门向校企合作管理中心递交《项目立项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如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合作模式和管理模式;合作对象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技术来源;对学院的合作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必要时附表);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优势及已有条件;项目的劣势及潜在风险;特别说明或披露事项。

上述要点,可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大小适当增减。⑵ 合作对象的相关法律资料和背景资料; ⑶ 项目其它相关法律资料。

立项申请人对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和所有附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2、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受理立项申请并作合规性初审。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收到《立项申请表》及附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回执,同时立档存查。《立项申请表》及附件符合规定者,回执上应表明同意受理;不符合者,则表明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报。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项目评审时,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可以视需要聘请本学院专家参加,也可临时外聘专家参加。外聘专家人选及报酬,由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决定。对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项目的评审,应举行答辩或听证。

评审会、答辩会、听证会均应有详细记录。评审结果须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与上述记录、《立项申请书》及全套附件一并归档。

4、对重大项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经院长办公会议会审,报董事会审批。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或董事会审批意见填复《项目立项申请表》。必要时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同意(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同意立项,通知书应载明项目要点及有关要求。不同意立项,通知书应简要列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全部程序,原则上从受理《立项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为提高效率,风险明显不大的小型简单项目的立项,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授权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审批,其立项程序和材料可以适当从简,立项的审批时间也应尽量缩短。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获得立项的项目,如仍须经政府部门立项,或其中相关事项须经政府批准,其后续申请工作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办理,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提供协助。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立项程序自行决定或强行指定项目是否立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立项的项目,不得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书》,下同);未经签订《合作合同》,任何人不得以学院或合作项目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但事后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合作合同》除了具备该类合同应有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的有关约定;

3、投入进度、时限的具体规定;

4、项目的管理机制;

5、学院方在行政、经济、用工方面可能面临的责任;

6、有关实施过程中协调和监督的约定。

7、否约机制。第二十八条

所有《合作合同》签约稿均应在正式签署前5个工作日以上送达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如有异议,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默许。

第二十九条

院级项目的《合作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系级项目的合作主体如系独立法人,其《合作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非独立法人,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学院或系的名义、利用学院或系的资源对外合作。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部门应在签约后三天内将《合作合同》正本一份连同附件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合同》正式签署后,如有补充、修改事宜,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章

合作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企合作项目一般以责任制的形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院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学院委任,系级项目的责任人由参与合作的系委派,事前报学院备案。项目责任人的职务称谓可视合作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项目负责人人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组织从教职员工中选拔,或通过教职员工自荐、公选、竞选产生;必要时,也可对外招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人的权责利,通过《项目责任书》确定。《项目责任书》内容不得与项目《合作合同》相抵触。第三十五条

院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系级项目的《项目责任书》,由系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责任人签署,如系主要负责人兼任本系合作项目责任人,则《项目责任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该负责人签署。所在系应在《项目责任书》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正本一份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劳动人事管理。项目实施团队组织、人员聘用、薪酬福利等,执行《合作合同》和《项目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资产管理

1、项目涉及的场地、设备、仪器、重要资料及其它资产的租、借、退、还、转让、转移、改造或作价投入,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存档备查。

2、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要明晰产权,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3、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通过《合作合同》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

1、除独立法人项目外,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独立财务,其财务会计事务由学院财务处设专户或专帐代为管理。

2、校企合作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3、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未经批准自设帐户;严禁项目资金“体外循环”;严禁非独立法人项目对外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项目责任人

就是该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均应订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每次大型活动均须有安全应急预案。第四十条 项目部

为方便项目实施操作,对非独立法人的长期项目、周期项目和规模较大或影响重大的短期项目,经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可以成立项目部。项目部的名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除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部均须统一冠以学院院名。项目部属非独立法人,只能在学院按合同约定所授予的权限内,依法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活动。项目部经学院批准可以依法刻制公章,公章由学院方合作主体建立制度严格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对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对校企合作中的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校企合作收益中的学院分成。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优先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应合作对象要求可在费用减免、人才支持、技术支持、设备设施支持、员工子女报读本院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第四十三条

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和校企合作干事应全程跟进合作项目的实施。第六章

合作项目监督

第四十四条

所有校企合作项目都必须在相应的监督下运行。

项目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合作项目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在《合作合同》及《项目责任书》框架内正常运作,防范有关风险,以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督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合作项目监督逐步推行监督员(监督组)责任制。监督员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指定,一般由领导小组成员、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成员、校企合作干事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聘用其他人员担任,但与被监督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督的核心,是《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其重点包括:

1、项目前期工作的履约情况,如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前期资金的到位等;

2、授权执行情况;

3、尽责情况;

4、项目计划进度的实现情况;

5、建成项目的运作情况;

6、现金流情况;

7、风险苗头或隐患。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督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实地调研检查;

2、沟通会;

3、周期(月、季度)报告;

4、专项质询;

5、其它合适的方式。第四十八条

监督员(组)应对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送达有关方面,然后跟进相关信息的反馈和整改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项目监督不应超越《合作合同》或《项目责任书》规定的范围,不得干预和妨碍项目的正常运作。监督员不得借监督之名牟取私利。第七章

合作项目的终结或中止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合作项目宣告终结:

1、《合作合同》期满且无续约;

2、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合作各方达成终止合作协议;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非责任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履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终结,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1、监督项目扫尾、结项,必要时组织项目验收;

2、组织项目清算;

3、追收应收款项;

4、保证项目的档案、文件、资料、图纸、公章及账册完整移交和妥善保管;

5、处理项目其它遗留事项;

6、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和总结;

第五十二条 善后工作完成后,学院发文撤销该项目部。

第五十三条

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因客观条件制约,项目暂时中断实施,或因合作各方主观需求发生变化,一致决定暂停项目推进,合作项目可以中止。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一旦中止,监督员(组)须敦促学院方合作主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方面确认和维护项目的阶段成果;

2、组织有关各方封存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资料、账册、公章和必要证据;

3、与合作对象签署项目中止的补充协议;

4、安排并跟进落实项目中止期间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五条 项目重启时,学院方合作主体应事前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第五十六条 项目重启,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校企合作干事要及时继续跟进。第八章

合作收益

第五十七条

合作收益的界定。本办法所称合作收益,是指:

1、第二条第(一)、第(二)款中学院方分得的利润或项目终结清算时分得的净资产;

2、第二条第(五)款中项目总收入扣除项目直接成本费用后的盈余;

3、第二条第(六)款中学院方分得的项目盈余。

本条第1、第3款的核算办法,通过《合作合同》约定;第2款中项目直接成本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其中涉及校内资源的使用收费,执行学院现行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三)、第(四)款的收入,不应列作项目收益。第五十八条

合作收益的核定。

1、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提交结(决)算报告。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方合作主体负责提交,非独立法人项目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提交;提交时限:短期项目在项目终结后10天内,周期项目在当期运作结束后10天内,长期项目在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

2、结(决)算报告审核。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学院财务处审核,非独立法人项目的结(决)算报告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核。

3、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结(决)算报告,认定合作收益。第五十九条 合作收益的分配。

1、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投资收回前,学院70%,合作系2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学院投资收回后,学院30%,合作系6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2、非学院出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学院20%,合作系70%,校企合作领导小组5%,校企合作管理中心5%。

3、对贡献突出的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在上述分配前,从合作收益中提取5%至10%的比例,专门奖励对该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余额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4、小规模或成本费用难以界定的短期项目或周期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参照上述原则,实行“收入分成”或“管理费包干”等分配办法,具体在《项目责任书》中规定。

5、长期项目的合作收益一般每学期分配一次。每次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决)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学院OA上公示一周,如无异议,从公示后且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若分配款项分期到账,则按到账比例分期执行。

6、短期项目和周期项目实行即期分配。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根据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结算报告和上述比例,草拟分配方案,在供分配款项如数进入学院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财务处执行。

7、上述分配均为税后分配,应纳税费概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缴。第六十条 合作收益的使用。

合作收益属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学院所得,50%用于补充学院“校企合作扶持奖励基金”,50%用于学院发展; 各系所得,30%用于专业建设,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所得,30%用于小组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校企合作管理中心所得,30%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的活动经费,70%用于支付各种补贴和奖金。第六十一条

合作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学院内合作收益的各部分所得,均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分设专帐代为管理,并对其使用实行监督。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度进行一次校企合作的专项考核。

第六十三条

校企合作考核的主体是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考核对象为各系和相关部门。第六十四条

校企合作考核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第六十五条

校企合作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方法。每学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参照标准值、调节系数以及考核办法,均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学院的总体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六十六条

校企合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评出校企合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每学年度校企合作的考核奖励方案,由校企合作管理中心草拟,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除学年度的例行考核外,学院视需要另可进行合作项目个案考核或校企合作的其它专题考核。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学院将视情节处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方与国(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学院方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社会组织、自然人的合作,以及各系向校外开展的创收服务,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收益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学院校企合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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