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算收缴党费办法的通知_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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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大党组字[2008]5号

关于重新核算收缴党费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并各处级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津党组通[2008]11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资结构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我校新的缴纳党费核算办法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缴纳党费办法。

1、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工资条前四项)。

2、交纳比例。缴纳基数之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比例为2%。

二、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1、计算基数。含基本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2、缴纳比例: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的,缴纳比例为0.5%;5000元以上的,交纳比例为1%。

三、学生党员每月缴纳党费为0.2元。

四、要求: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规定办法执行。

4、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认真进行党费重新核算工作,收缴今年全年党费,并于11月20日之前将《天津财经大学党员党费缴纳情况统计表》(此表可从天财党建/文件下载中下载)及所收缴党费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5、新的党费收缴办法自2008年4月起实行。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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