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九[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纪检监察有关名词解释”。
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九---案件审理
1、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是终结审理经调查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审理申诉案件;三是审理复审、复核申请所涉及的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的正确性,并作出复审、复核决定;四是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搞好审理工作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五是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案件审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四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六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的原则。
3、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是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二是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是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是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是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是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是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是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是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4、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5、定性的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协调原则;四是疑错从无原则。
6、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
一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违纪错误的基本特征
一是违纪错误必须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即对党和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简称为一定的危害性;二是违纪错误必须是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即具有违反党的纪律规范的属性,简称为违纪性;三是违纪错误还必须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党的纪律处分处罚的属性,简称为应受处罚性。
8、构成违纪的要件
一是违纪错误客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要件。二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错误客体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程度侵害的要件。三是违纪错误主体。是用以说明违纪行为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基本特征要件。四是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用以说明违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在怎样的心理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的要件。
9、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指
一是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案件;二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案件;三是监察机关给予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案件;四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案件;五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行政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案件;六是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检察院的违纪党员行政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检察官职务的案件;七是纪律检查机关给予违纪的党的机关工作者行政处分的案件。
10、案件的审核指
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11、案件的审议(集体审议)指
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12、纪检监察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受理;二是审核;三是审议;四是批准;五是执行。
13、纪检监察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申诉的提起;二是受理;三是审理;四是批准;五是执行;六是审查决定。
14、政纪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是受理;二是审理;三是审定;四是执行;五是复查决定书的送达。
15、违纪构成指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违纪错误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6、比照指
对于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的制度。
17、批准权限指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批准党纪处分的权利。
18、鉴别证据指
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
19、案件审理报告指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20、备案制度指
案件经批准生效后,由批准机关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制度。
21、党纪处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党纪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产生的法律后果:(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2、行政处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后果: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3、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违纪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党员以纪律处分。”
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做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24、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国家公务员“职务自然撤销”与“撤销职务”的区别
职务自然撤销,是指国家公务员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后,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撤销职务,是指国家公务员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而给予撤销现任职务的行政纪律处分。
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八---案件检查
1、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的原则;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三是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五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程序
一是受理;二是初查和初核;三是立案;四是调查;五是移送审理。
4、受理的含义
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送,检举、控告和自述的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材料的接受,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5、初查和初核的含义
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6、立案的含义
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对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经过初查后,认为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7、调查的含义
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
8、移送审理的含义
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交的活动。
9、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措施
一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二是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是要求被立案调查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四是必要时可以对本案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五是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六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八是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10、案件检查的方式
分为自办、协办和交办三种。自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方式。协办:是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指导、参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方式。交办: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检查的方式。
11、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12、证据指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3、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九种。
14、物证包括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15、书证包括
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16、四不结案指
凡案发原因未找准的、应汲取的教训未总结的、整改措施未落实的、应当追究责任没有追究的,都不能视为办案工作的结束。
纪检监察相关名词释义之七---信访举报
1、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任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除了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外,还有收集加工信访信息,处理解决信访问题,建立规章制度,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中最基本的任务是反映信访情况和解决信访问题。
2、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是受理检查、控告和申诉;二是加工传递信访信息;三是催办信访问题;四是查办信访案件;五是进行业务指导;六是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二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是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五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六是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七是依靠群众,方便群众。
4、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
纪检机关受理的信访范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监察机关信访受理的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程序
处理来信的基本程序:一是准备过程;二是办理过程;三是反馈过程。
接待来访的基本程序:一是登记;二是接谈;三是处理。
来信办理的程序:一是阅信;二是登记;三是办理;四是复信;五是统计。
6、三访指
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7、分级负责是指
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做到应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不得敷衍塞责。
8、归口办理是指
根据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9、联名信是指
3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
10、督办是指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信访案件进行督促催办的行为。它包含了解查处情况、限期报告结果、参与调查、协助处理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