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验_农资市场监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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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资监管机制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海丰县农业局

2013年8月20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群众餐桌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特别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实现从源头管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基于这一认识,去年以来,海丰县农业局紧紧围绕“三打两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始终把直接面向农民、农村,服务于农业的农资监管工作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的原则,积极探索推行农资监管新机制,着力强化农资产品监管,有效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基。为提高农资经营主体诚信水平,海丰县农业局结合“两建”工作的开展,着力在培育诚信理念、落实承诺制度、推行连锁经营三个方面营造良好的诚信市场氛围。

(一)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活动,营造氛围促守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采取送法下乡、现场咨询、组织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农资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引导全县农资经营单位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促进农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近年来先后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资打假、农资市场监管、农业科技下乡”宣传活动1 0场次,印发《农药管理条例》、《国家禁用2 3类农药》《假冒伪劣农资识别知识》、《致全县农民群众的一封信》等各种宣传资料共8000多份。通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营造了农资打假和使用放心农资的良好氛围,提高了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二)推动经营者落实诚信守法承诺,奖惩分明强信用。组织农资经营企业向农民朋友公开承诺:一是模范遵纪守法;二是严格保证质量;三是强化优质服务;四是坚持诚信守约。同时,编制出台《海丰县“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定方法》,落实以等级评估推动信用建设的工作措施、对与经营户信用相关的主体资格、遵纪守法情况、合同管理、质量认定、受奖情况等信息进行量化,定性分析评估,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分类监管,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多次或严重违法的“黑名单”企业向社会曝光并重点监控,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打造农资经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信用环境。目前有中荣农资公司等10家经营企业被评选为文明诚信、守法经营的“农资放心店”,其中县级2家、镇级5家、行政村级3家。

(三)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品牌主导保质量。针对农资经营主体复杂、数量多、规模小、经营方式落后,以及进货渠道多、成本高、品种少、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把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积极培植龙头企业,打造主导品牌,构建连锁网络,从农资生产经营的源头着手管理,标本兼治。在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中,首先是确定经济实力强、信用基础好的“汕尾市中荣农资有限公司”为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从网点建设、农资价格、配套设施、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突出主渠道,打造“中荣”主导品牌;其次是支持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参入、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共担责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吸纳已取得农资经营资质网点加入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标识的“五统一”管理,做大做强农资连锁经营站点;再次是积极推动农资监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督促龙头企业逐步建立连锁店竞争退出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连锁经营店销售的农资产品质量100%合格,让农民放心农资消费;健全农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农资连锁网络信息共享,减少营销的中间环节,提高经济效益,吸引镇(村)农资经营店加盟连锁经营,形成多层级、多渠道、纵横发展的购销网络,做到以网络连锁促进企业诚信,增强企业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到目前为止,中荣公司已发展连锁经营店65家,占全县农资经营主体的46%,配送网点已覆盖全县各个乡镇,初步建立了高效、畅通、有序、优质的农资经营新体系,达到了部门增效能、企业大发展、农民得实惠的良好效果。去年“中荣”农资销售量6.6万吨,销售收入18 300万元,连锁经营体系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供应量保持在全县总需求量的8 0%以上,如今的“中荣”农资已是打得出、叫得响、深受农民欢迎主导品牌。同时,“五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使连锁经营商足不出户就可获得自己所需的农资商品,既减少了采购成本,又规避了采购风险,经济效益也得到大大地提高,农民也因此得到了成本降低、价格平稳、计量标准、无质量风险、农技服务到家五大实惠。

二、强化经营主体责任,促进农资监管制度有效落实

明确农资经营者责任是农资商品质量保证的关键。因此,在落实农业部门对乡镇农村“三站”实行业务管理,供销部门对乡镇、村农资经营点日常管理责任,严把进货、上架、售后“三关”的基础上,一方面按照“打击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兼顾、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指导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农资商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农资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自律公约》等自律管理制度,引导帮助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保管制度”、“人身安全制度’’、“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购进、销售记录制度”等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一方面统一编制《农资诚信经营承诺书》,《农资经营责任书》,以签订责任书形式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经营者的售后服务质量,商品“召回”和“下架”等责任进一步明确,、把经营者责任从销售环节向前、后两个方向延伸,实行全程负责。同时,推行农资商品经营连环承诺制度,要求农资经营企业向农资生产厂家索要农资商品质量信用卡,与农资生产厂家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要求供货商对经营者必须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即:进货台帐,销货台帐,进货发票,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和质量责任书),落实质量公开承诺制和明码标价销售公示制。目前,局与全县1 30家农资门店签订了《农资经营责任书》,各经营门店也按要求签署了《农资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促进自律,有效地增强了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自律意识,使各项农资监管制度得到了严格执行、有效落实,大大减少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效能

(一)分解工作任务,强化监管责任。一是抓静态责任分解。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月包案2宗以上,局4名正副局长,划定中、西、北、东4个区域,每人各负责一个片区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机关股室、属下农业站干部层层分解承担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人人有指标,事事有人管”。二是抓动态责任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分“主体管理、自律教育、规范经营、市场巡查、社会监督、执法办案”等六大类,并细化项目进行考评。三是抓责任追究落实。实行农资监管定人定岗定责,克服监管“空”、“软”现象,细化监管缺位、失职等行为的责任。对监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监管或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渎职、失职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政府主推、农业主抓、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与组织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沟通与协调,健全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到通机制,整合工商等各监管部门的农资商品信息数据,解决不合格商品追溯难的问题,依托质监部门开展农资产品监督抽查,及时对不合格农资产品实施查处,并经常组织联合行动,采取拉网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市场检查和深入农户田头调查相结合、统一综合检查和分开单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切实抓好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县农资经营门店检查率达到100%。实行部门联动,农业综合执法,强化了政府执法力度,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

(三)完善经济户口,实施条块管理.详细记载、录入农资经营户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品种、经营情况、注册号、前置审批证件和经营期限,以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如合同书、监管日志、抽检报告等,按一户一档的要求予以归档,做到底子清、数据实、情况明,为监管执法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资料。同时,实行统分结合,条块管理,由政策法规股统揽全局,协调指挥全县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由农资执法队统管源头,负责全县农资大要案件的查处,并采取“包片管理、换片执法、各自负责、互相考评”的办法,加强分片巡查,夯实片区管理,保证监管到位。

(四)开展信用评价,实分类监管。在建立“经济户口”的基础上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信用分类信息和实施巡查监管中掌握的经营户信誉状况,分为A、B、C,D四个类型实施动态管理。对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好、经营信誉好的业户实行A类监管,没有投诉举报不检查,并作为示范点在各类媒介上进行公布、推广;对发生过失信记录的经营者实行B类监管,书面预警,每月实地检查一次;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群众投诉较多的,实行C类监管,实行黄牌警告,加大巡查频率和密度;对严重失信,坑农害农行为被查处过的,实行D类监管,如属连锁经营的门店则会同工商部门、配送中心和农民消费者代表进行评定,评定后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对B、C、D类的经营户,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定员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商品流通、购买使用三个关口,确保不合格农资不流入市场、流向农村消费者。

(五)坚持以防为主,推进关口前移。损农坑农事件的事后补救,是“被动”的应对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必须从事后案件查处为重点转变为事前监督和防范为重点。因此,我们从教育引导入手,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增强消费者的参与意识。一是提高素质促自管。邀请农技家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农资知识的岗前培训和针对性定期培训,让经营者深知农资商品质量是事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大事,减少“人为”造成的损农坑农事件,提高经营者素质。二是职业道德促自律。利用工商部门设立的“红盾护农工作站”,会同其基层工商所采取集中、分片、就近的办法进行上岗前培训和普法教育,提高经营者职业道德意识。三是建立定期约谈制,以座谈会的形式定期向农民了解农资商品的使用情况,听取群众对经营者、监管者的意见,掌握农资市场第一手资料;建立消费举报制,鼓励农民主动向工商机关举报违法行为;推行农民评议制,组织农民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及时发出农资消费警示,提醒农民朋友做好自我防范工作。通过促自管,促自律,动员农民广泛参与日常监督和农资打假,遏制和减少农资经营户不良行为。

(六)强化执法办案,规范市场秩序。以“打假、护农、增效、保安全”为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采取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市场巡查、质量抽查等方式,强化农资市场整治。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检查作用,突出“八查”发掘案源。“八查”即:查证照是否齐全;查是否销售过期,变质,失效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查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查是否伪造或涂改农资产品许可证;查农资产品商标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价格标识、计量是否违法;查是否索取有关进货票证;查是否建立健全“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二是积极疏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拓宽案源。积极在乡镇业服务中心和社会群众中发展一些有正义感、有责任心的“情报员”,动员他们“多长个心眼”,捕捉案源信息,向执法部门举报。特别是针对经常有不法分子打着科技支农的幌子,进村入户推销农资,误导农民购买,以及农资经营店,容易出现违法经营的监管盲点,聘请农资信息员,充分发挥这些线人“千里眼”、“顺风耳”的特点优势,安排其进行摸底渗透,及时反映当地农资情况,配合做好农资监管工作,积极提供案源信息。三是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检测,通过质量抽查寻找案源。去年以来,抽取农药质量样品2 1 0个、肥料质量样品7 0个、蔬菜产品样品3000多个,立案查处各类农资违法违规案件4 3宗,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16.35吨,涉案农资产品货值10.67万元,处以罚款15.46万元,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6.2万元。特别是在去年立案案件中,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大案要案一宗,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刑事拘留1人,逮捕1人,贷值7.442万。通过严格执法,形成了高压态势,起到了震慑作用,一些经销商主动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召回涉案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防止了假劣农资产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避免了因假劣农资导致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全县农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资市场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科学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行政处罚、行业管理、经营者自律三者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发挥作用。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部署与要求,强化源头治理,科学监管,狠抓落实,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而努力,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海丰县农资经营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约管理条例》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农资监督、管理的文件精神,同时为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海丰县农业局农资经营责任书。

一、经营户必须在店面醒目位置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二、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经营农药。

三、农资经营单位必须督促经营户文明经营,热忱服务。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每年按时检审。

五、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隐患,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户停业整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六、农资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经营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经营人员的服务素质。

七、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不得经营国家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除定点销售鼠药的门市外,其它一律不得销售鼠药,农资经营单位对本辖区内无证摆摊设点销售鼠药及其它剧毒化学品的要坚决取缔。

八、所有经营户不得经营过期和失效农资。

九、经营者必须正确告知农资使用者农资的使用方法、用量及限用、禁用范围、注意事项等。

十、经营户必须建立健全农资经营台账。

十一、对假、劣、过期或者失效农药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农业局留存一份,农资经营单位留存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营户负责人: 监管单位:

经营地址: 责任人:

二O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海丰县农资产品经营单位承诺制度

一、从进货源头把好农资产品质量关,提供优质的农资产品,决不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三无”农资产品;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信息公示,决不抬价欺诈,为消费者提供宽松的、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认真查验农资产品包装标识、含量标准,以及内装产品的质量查验,保证农资产品质量的真实性;

四、对销售的所有农资产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发现有质量问题,可退货、索赔;

五、全面建立农资产品进、销售台账登记制度,确保进、销台账记录无误;

六、按照要求自行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农资经营档案,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

海丰县农资产品经营单位承诺书

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证放心农资供应,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们向社会郑重承诺:遵纪守法、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诚实信用。让农民用上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

一、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持证经营;经营符合规定的农资;建立规范的农资经营档案;严格执行农资经营的各项规定,做依法经营的模范。

二、保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严格执行农资质量标准,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农资产品。

三、优质服务。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保证销售给农民的农资产品有凭证、有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符合有关规定。如因产品质量责任问题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四、诚实守信。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尚,全国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企业间信守合同。不哄抬物价,不低价倾销。不发布虚假广告,不误导农民群众,为农民提优质、放心的农资产品。

海丰县农资产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全程监管,切实把好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三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规范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进销货渠道,而建立的商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商品真实的生产和质量情况的相关手续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的经营单位,均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初次交易的供应商交易前,应该查验并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质量认证书,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机关查验核对。

第五条

经营单位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及正式发票。并将上述有关原料或复印件留档存查。

第六条

鼓励经营单位与生产产销见面,实行场厂、场地挂钩,并建立相对固定的业务联系.禁止从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不具有合法资格生产、经营者的手中购进商品。

第七条

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有条件的,应对经营商品的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索取的有关票证,质检报告等资料至少保存一周年.

第九条

工商所负责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要以完善经济户口为基础,逐步建立健立经营户索证索票的登记台账和档案,做到一户一卡一表一档,全面了解和掌握票证索取情况。

海丰县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力法规,合法经营。

二、严格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和农业、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觉落实产品索票制度和台账制度。

三、增强质量意识,严控产品质量,为农民兄弟提质量信得过产品。

四、承诺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和退市处理。此类产品整改合格后需经农业、工商部门确认方可重新入市销售。

五、视诚信为企业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遵守诚信自律公约,主磅接受社会各界对诚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海丰县农资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入市农资产品实行全面自检。

二、对于广大农民消费较多的重点农资产品进行入市自检,及时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自检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农资产品,及时撤出退回原厂家。

四、自检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资产品已对外销售的,及时追回,并按规定予以理赔。

海丰县农资商品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净化农资市场商品交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县经营农资商品(农药、化肥、种子)的各类经营单位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退出是指对经营单位(户)经销的不能证明来源的商品、三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法律法规未规定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商品,要求作下架处理,返回厂家。

第四条 对一般商品不能提供商品合格证明或为不能证明商品来源的,要求经营单位(户)方协撤出商品返回厂家,实行商品退出。

第五条 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法律、法规未规定对商品予以没收行政处罚的,要求经营单位(户)将商品下架退回厂家,实行商品退了。

第六条 对媒体曝光,上级通报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同品牌非同一批次的商品,经营者应先行下架。

第七条 被农业、工商部门责令退出的商品,未经改正经营者不得再进行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海丰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21日

海丰县“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定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族农牧民购买上放心农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放心店”的标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资经营体系,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体现出“放心农资”农民盼,假冒伪劣源头斩,为全面推进我县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放心店,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 条件并经批准挂牌的农资店。

第四条 “农资放心店”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资放心店”的申报对象是:全县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六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由农业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依照各自的职能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审定原则,审定合格后授牌。

第二章

申报创建条件

第七条 “农资放心店”主要是指没在乡镇、村队,团场通过服务经营方式,向当地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

第八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经营户,可自愿申报创建农资放心店。

1.经营场所坐落在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居住区、便于疏散处。店铺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内不设生活设施,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

2.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销售人员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资商品,经营农药的店面,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

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4.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经营农药的店面和储存场所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5.有聘请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1名。

6.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库存明细表以及质量信誉卡,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两帐两票一卡统一相符。

第九条 执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经营者购进商品时要向供货方索取正规的发票);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农业部门查验。

第十条 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在经营单位保存一年,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农业部门做出书面承诺,有与辖区农业部门签订的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有向消费者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二条 “农资放心店”信用级别达到A级,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农业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农资放心店的评定顺利实施,成立“农资放心店评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农业部门负责,具体负责放心店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资放心店的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农业站负责初步认定,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后授牌。

第十五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小组取消放心店资格,并摘牌: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创建资格的。

(二)经营主体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年内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等从事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海丰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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