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14_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30: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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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

2、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和结构安全的关键要素,应在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3、垂直度观测要求主体结构完成后测一次,装饰工程完成后测一次,竣工时再观测一次移交建设单位。

4、主体结构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砖混结构H≤10m,允许偏差10mm;H>10m,允许偏差20mm。框架结构允许偏差为H/1000≤30m。H为柱、墙全高。竣工工程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Hg≤24m,允许偏差为4/1000 Hg;24m<Hg<60m,允许偏差为3/1000Hg;60m<Hg<100m,允许偏差为2/1000Hg;Hg>100m,允许偏差

1.5/1000Hg。其中,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5、垂直度观测点的设置要求:在主体结构结顶前,在建筑物的室外大角的两面、各立面的宜观测点上、下各埋设一根Φ20,露出结构外墙面8厘米,一般设在檐沟下20厘米,室外地坪以上50厘米处。

6、每一层的建筑完工后均测楼层标高,主体结构结顶以后应测量建筑物全高。观测点的设置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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