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稿)_济南市企业上市培育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29: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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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

稿)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服务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局培育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行政指导。对企业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设立审批等方面逐项开展指导,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组织制度。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当中涉及的工商业务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其改制发展。对进入资源储备库和上市程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落实各项工商优惠政策。

二、营造宽松环境。推进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经营守信、监管风险等级低的上市后备企业,除专项整治或举报外,免予日常巡查。着眼事前规范,预防上市后备企业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慎用行政处罚,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引导、劝导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免于行政处罚,使拟上市企业“一身清白”接受证券部门的审核。

三、培育上市资源。利用掌握的企业登记管理和经营信息,积极做好后备资源摸底和培植工作,建立全市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重点围绕我市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将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的龙头企业及时充实到上市资源库,尽快形成“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四,积极争取外资股改个案授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省局申请个案授权,为企业上市融资搭建绿色通道。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为上市申请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原企业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允许企业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沿用原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在改制(变更)登记后一年内,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备案。

六、建立完善遗漏问题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登记遗漏问题。对被列入黑名单,但不存在明显过失的法定代表人,允许保留其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积极协调上级部门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历史遗漏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

七,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贷款融资,或以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参股。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指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盘活资产,实现融资。企业为改制上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验资报告中可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八,推行“直通车”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实行“一企一议”,提前介入,提供咨询,参与认证,协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方案;市、县两级工商局专门成立企业上市注册登记业务指导小组,指派业务骨干实行专人专件服务,点对点全程跟踪帮扶。

九、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按照“并行受理、同时启动、限时办结”的基本要求,企业登记的前置、后置审批许可与企业登记一并办理。各审批部门跨前一步,强化提前服务功能,主动联系申请人,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事前指导和咨询服务,使申请企业在正式递交材料前就已经基本具备行政许可的主要条件。将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十、网上登记改革。推行“电子预审、纸质后核”(网上审查+EMS)网上登记改革。升级完善现有“网上注册大厅”,通过对拟上市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网上预审,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书式材料、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等,均通过邮政速递方式进行。

十一、实施“三通”服务。“条件具备的畅通”,凡拟上市企业提供的登记材料具备法定条件,按照办事便捷原则,在最短的工作日办理完毕一切事宜;“非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变通”,拟上市企业提供的法定材料齐全,但个别附件资料不符合归档规范要求或相关辅助资料缺乏的,可以在不影响发照的前提下定时或限时补齐;“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沟通”,拟上市企业登记注册所必需提供的主要要件缺少或不完整,对其进行沟通解释,依法作出行政指导。

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指导制度;积极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及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指导拟上市企业适当进行商标防御注册、国际注册,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主打商标;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重点推荐对象;构建与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

二0一一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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