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_湖北省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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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http://www.daodoc.com 中国安防产品网 时间:2006-11-25 09:27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城市(含建制镇)新建、扩建、改建的重点工程项目,须交纳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第三条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1、10层以下的民用住宅(含附属建筑):每平方米1.50元。

2、高层建筑[10层或24米以上的民用住宅(含本数)]和其它经营性、娱乐性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写字楼、招待所、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娱乐城、发廊等):每平方米3元。

3、24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甲类重点防火单位的建筑及物资仓库:每平方米3元。

4、24米以下建筑(除民用住宅外):每平方米2元。

第四条 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学校教育用房及学生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用房、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以及属于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用房免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分别由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手续时征收,或由城建规划部门代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城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件,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纳入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技术装备。使用时先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每年征收和支出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总额逐级上报省公安消防部门,由省公安消防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对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执行。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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