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收益管理办法_xx集团收益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27: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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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资产的收益管理,促进XX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支持垦区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XX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各类企业,包括下属产业集团、直属工商企业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依法经营、处置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一)税后利润;

(二)转让、处置资产(含股权)收益;

(三)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

(四)其他收益。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所得收益按规定向集团公司上交,集团公司集中下属单位上交的收益,用于符合XXXX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再投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 决策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收益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收益上交、使用及监督重大问题的决策审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收益上交的管理与审核,对申报的收益数额进行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按时申报、足额上交收益。

第七条 集团公司派出董事负责将本管理办法通过董事决策形成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按照董事会决议贯彻落实。

第三章 收益的上交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向集团公司上交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如实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税后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资产转让、处置收益,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申报的收益资料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税后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确定的净利润数额核定,按20%的上交比例向集团公司上交。上市公司可根据企业资本结构和股利政策做适当调整。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应上交的税后净利润,用以下公式计算:

应上交的税后净利润=(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上交比例。

(二)转让、处置资产收益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收益上交:

(1)转让、处置企业重大资产(指公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下同),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前将资产转让收益的使用方向经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资产转让收益在审批的范围内使用,可不向集团公司上交,未确定使用方向或使用方向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不予批准的,应按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全额上交转让净收益;

(2)直属工商企业转让、处置重大资产必须与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无职工安置方案不得转让企业重大资产,资产转让收益应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使用,剩余收益按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上交;

(3)其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使用,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4)本条所指资产不包含土地,土地转让、处置收益按《国有土地对外流转的规定》执行。

企业已上交的资产转让收益在申报当年税后利润收益时可以扣除。

(三)清算净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按清算净收入与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全额上交;

(四)其他收益可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使用,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益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在收到收益申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集团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的收益向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下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收益收取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书确定的数额将收益转入集团公司账户。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报送收益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向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财产转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或实际取得收益的日期在收益收取通知书确定的收益上交期限之后的,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或实际取得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收益。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由于以下原因无法按时上交收益的,可向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延期上交收益的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可适当延长。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和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外,不足以上交收益的。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需要延期上交收益的,应在收益收取通知书确定的收益上交期限内向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延期上交收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延期上交收益的报告;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和必要的生产性支出的预算;

(四)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延期上交收益的申请经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核实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不予批准的,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在接到不予批准延期上交收益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收益;经批准延期上交收益的,企业在延期内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上交收益。

延期上交收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项收益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八条 收益申报与上交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进行考核。

第三章 收益的使用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上交的收益由集团公司统一使用,重点用于XX体制改革和战略发展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

(一)集团公司合理的经营管理支出;

(二)集团公司下属单位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三)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滚动规划的项目投资支出;

(四)XX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根据经营情况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或增加对外投资申请集团公司资金支持的,按《XX省XX集团公司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应不断深化改革,加强产业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 6

果的,对企业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扣除绩效年薪、降级、撤职、职位禁入等处罚。

(一)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虚假会计信息和虚假财务报告调节利润的;

(三)在转让、处置资产过程中未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操作导致企业财产流失的;

(四)非法转移、隐瞒或拒绝上交收益的。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交收益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期间的收益占用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集团公司投资战略与发展规划和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之前下发的其他收益管理办法有不符之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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