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_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0:34: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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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感觉懂得了不少知识,下面谈下我对合同法的几项基本原则的认识: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现在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消;也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这一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一种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与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一个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基本标准。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约束的作用。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法规就规定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恶意缔约、欺诈缔约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等)就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要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随附义务,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而统一后的《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后天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

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酌情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约定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这种违约责任是以国家的法律强制力来作为震慑的;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纲举目张。其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于整部合同法。综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挥两个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项法规,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其次是补充作用。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着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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