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管理暂行规定_废旧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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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费申请表”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二)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设备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原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呈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由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交学院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交回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三)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

(四)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或作其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残值,一律由学院财务部门如实入帐,并做为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专项经费。

200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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