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减排体系建设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甘肃省污染减排计划”。
甘肃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2年甘肃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的要求,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及培训目标的制定和落实
1、按时制定《甘肃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并上报和下发。
2、由环境监测处制定培训计划。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完成全省污染源培训;省环境监察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环境监测处组织国控企业参加国家举办的有效性审核培训。
3、由环境监测处牵头,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处、环境监察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分别于6月、12月召开二次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调度会。
(以上工作实施单位:环境监测处、环境监察处、规划财务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二、监督性监测工作
为保证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时制定《2012年甘肃省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计划》、《2012年甘肃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市、州。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完成全部企业的监督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废水、废气监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监测时间和频次必须保证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全年监测频次应达到4次。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承担本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各监测站应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必须对各市、州监测站开展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定期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质量控制考核及不定期抽查。并且按照国家总站统一要求,全年至少抽测2次,每次抽测省内10%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染源抽测1个排放口。
2、比对监测
已通过环保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须开展比对监测。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具体要求按国家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数据上报及报告编制
市、州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分别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4期季报、1期半年报、1期年报),并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如果有异常排放情况应随测随报。对本季度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和未开展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设备,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随季报一同上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季度、半年、年度完成并上报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完成《2012年甘肃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以上工作实施单位:环境监测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应用
省环境监察局会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
1、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
依据甘肃省环境监察局下达的2012年自动监控设备改造及安装计划,各地必须于2012年10月底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和验收。
2、自动监控系统运行(1)监控中心运行 各地市应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加强网络维护等工作,做到数据的随时联网、随时调取、随时监控。(2)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各市州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市(州)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3)企业自测
各市州环保局应依据《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监督本辖区内的国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自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a、企业应制定自测年度计划,并建立自测档案。
b、已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监测频次不得低于1次/季度,全年不少于4次;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自测工作,监测频次不得低于1次/上、下半年,全年不少于2次。监测项目按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
c、企业应将自测结果以行文的形式按时上报市州环保局。
3、自动监控系统应用
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必须在污染减排、总量核查、排污收费以及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工作中得到应用。
4、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环境监察处负责每季度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全省监督性监测结果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报送内容。
各市州环保局应将每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如门户网站等)。公布内容须说明辖区内各国控污染源的达标情况,包含名称、项目、数据及超标倍数等。各国控企业应将每季度自行监测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如门户网站等)。公布内容须包括监测项目、数据及超标倍数等信息。
各市州环保局应将每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和本辖区内各国控企业每季度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资料收集,并上报环境监测处。
(以上工作实施单位:环境监察处、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能力经费保证
1、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三大体系”监测体系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确保1个月内拨付到位。监督性监测经费必须足额使用,并不得挪用。
2、地方配套资金
国家补助西部地区的国控企业监督性运行费的比例为95%,相应的,西部地区地方财政也应落实5%的配套资金。对照国家拨付的经费,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环保部门应从当地财政积极争取该笔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3、当年监测设备投入
为促进环境监测投入,保障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各地应向财政部门争取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运行保障及当地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以上工作实施单位:规划财务处)
五、检查与考核
根据环保部下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同步考核,建立“季度检查、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各地市编制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并分别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上报环境监测处。
环境监测处、规划财务处、环境监察处、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6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管内容的自查报告;12月15日前完成各自分管的年度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考核单项报告、核查资料、原始档案。由环境监测处牵头,规划财务处、环境监察处、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处、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力配合,分别于6月30日、12月31日编制并上报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半年报告、年度报告。若国家出台新要求,应按照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