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试题”。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及答案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P11-13页)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行业依法而治”的口号,国家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对教育事业和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虽然已建立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形势下,依法行政面临着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P20-22页,共7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P56-60)
答: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73-85)
答: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
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P95-99)
答:
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高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必须符合以下几条标准:(1)经过长期训练,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和技术。(2)具有专业自主权。(3)为社会提供重要服务。(4)有以献身精神为核心的教师职业伦理规范。(5)实行教师资格制度。(6)有完善、系统的在职进修制度。(7)有教师自己的专业自治组织。
2、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
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教师则处于服从地位,政府部门与教师发生关系时以国家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教师也依法享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等监督权。
(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
教师和高校的关系中有两种法律关系并存:隶属性法律关系、平等的民事聘任合同关系。
隶属性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学校要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必须对教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与此同时,对教师来讲,不仅有依法服从学校管理、依法履行义务的职责,而且还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
教师聘任制的本质就是学校与教师简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时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具有平等性
(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时教育和受教育,管理和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的教师具有开展和组织教育教学的管理权,而作为这一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的学生不仅有受教育的权利还有受教育的义务。
(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地位,支持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任何人不许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不许用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
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P99-107)
答:高校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P134-146)
答: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6、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答:合法性: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9、教师聘任制度(P115-118)
答:教师聘任制度是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民事契约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性质特征:平等、自愿;书面契约、聘期;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教师聘任制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P152-153)
答:高等学校拥有学生的学籍管理权。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
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教育部规章
是我国的法源之一,所以学籍管理是属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有关工作发出通知。这是继2008年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后,首次制订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
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016年最新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 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5、教育法的含义:①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②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③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6、教育法的特征:①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④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⑤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⑥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⑴宪法;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②教育单行法律。⑶教育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教育法规;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⑹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9、教育法的体系:
⑴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①教育基本法;②基础教育法;③高等教
育法;④职业教育法;⑤社会教育法;⑥学位法;⑦教师法;⑧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⑵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①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②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③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④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⑤第五层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⑥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10、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保障;⑤规范;⑥强制。
11、学习教育法的意义:①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教育立法的需要;③教育执法的需要;④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更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合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③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14、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1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或组织(法人);③国家。
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
⑶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责任的法律规定性;②责任的国家强制性;③责任的专权追究制;④规则的特定性。
1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
19、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③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
20、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2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①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
④就学学生;
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⑥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2、依法执教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方式。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23、依法治教的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2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25、新时期教师以德执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8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6、教师如何依法执教: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7、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8、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行政赔偿;⑥民事诉讼。
2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①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③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30、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①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③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④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3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
33、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
3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3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36、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①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
行政部门侵犯《教育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37、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
38、教师申诉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决定。
39、教师申诉符合的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4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的救济制度;③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4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①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④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⑥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4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①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②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4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
4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
4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②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46、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①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⑤造成国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⑵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④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59、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①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行政复议机关;⑤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60、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①行政赔偿申请的提起;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61、教育法律规则构成要素:①假定;②处理;③法律后果。
三要素是教育法律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紧密联系,缺一不可。
62、教育法律师体系: 是指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在纵向结构上层级和效力各不同,在横向结构上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法律有机整体。
63、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可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64、国外现代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的法制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65、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①教育和法律这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力。
66、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事实上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67、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①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②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68、制订教育政策基本依据: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82、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职务的一项教师作用制度。
83、教师聘任制的特征:①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②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③聘任双方依法签订了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84、如何正确实施教师聘任制: ①聘任双方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看待教师聘任;②依法规范教师聘任合同;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机制;④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教师聘任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85、学生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86、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87、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⑴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⑵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①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②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③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④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⑤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8、教师的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9、教师的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学习笔记
读书笔记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教材内容参阅:P002—P036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高等学校的组成及基本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的类型:
1、按照举办主体划分:
以举办主体为依据,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公历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
2、按照办学形式划分:
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履行这两类高等教育任务的学校被称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按照办学层次划分
在第二种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将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院校(含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和专科院校。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除具有相应权利外,高等学校还有相应的义务: 9 遵纪守法 9 贯彻方针 9 维护权益 9 提供情况 9 合理收费 9 接受监督
三、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结构简要如下:
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民办高等学校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3.高等学校的校长 4.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 5.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备队伍,为真正实施教师聘任制、优化教师队伍奠定基础。
是推动教育人事改革、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是使教师的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解决不合格的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四、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教育法第13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他委托的学校认定。
五、高校教师职称等级与评定
大学里教师的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
1、助教
新教师在未受聘为讲师以前先从事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教学辅助工作,以熟悉大学的基本教学条件和教学的组织。助教也可以由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
2、讲师
能够独立开设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大学教师。讲师也有不同的等级。优秀的讲师完全可以把他的课程开设成对本门学科有巨大贡献的基础课,而他的教学方法、实验方法和基本规范将成为学生必修的一级台阶,借以达到大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3、副教授
副教授原则上不仅具有开课的能力,对本学科的整体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自己主持研究项目,而且能把最新的研究用学术研讨会的形式不断开设成新课。他一方面向学生传授相关的知识授业,一方面训练学生去掌握获得知识的方法传道。所以严格地说,一个副教授既然已经是一个“教授”,4、教授
教授是大学里的主体,大学里主导性的工作是由教授承担的。教授的职能与副教授不同。在知识上,对教授的要求与副教授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在方法上有个重大的差别:一个教授不仅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本学科已有的方法,并且他必须对本学科的方法论作出过贡献,也就是说,他在遇到
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治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他残疾而不予录取。
严重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学校将由教育部和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之内康复并按时报道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如期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不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为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的成绩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高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具体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对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对确有专长的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对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应于退学的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不得转学;应故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的待遇,而且休学期满,应当于学
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五、成人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切含义学术界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权威的定论。由学者提出成人高等教育,是按照学科分类和职业分工设置高等专业技术课程,对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成年人实施的高等教育。
民办教育法律制度 教材内容参阅:P177—P20
4一、民办高校
民办高校界定主要有三个要数,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面向社会。
具体来说,一是以举办者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各级政府即国有企事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称为“公立高等学校”;
将凡是由非政府机关包括国有企事业组织的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其他一切社会力量所举办的或参与举办的高等学校成为“私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校”。
二、民办高等学校以办学主体为标准的类型有 1.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2.独立学院
三、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
1.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2.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施高等教育大宗话的必由之路 3.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 4.民办高等学校具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5.民办高校具有教育行政法的主体地位
四、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 1.负责人相关标准 2.教师队伍相关标准 3.在校学生标准 4.土地和校舍标准 5.教学资源标准 6.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