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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鉴定
摘要: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笔迹鉴定以汉字为主要研究对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刻的底蕴。半个世纪以来,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构建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创造了系统鉴定方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鉴定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笔迹鉴定现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浅谈关于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及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总结出作为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
关键词:笔迹鉴定科学性问题发展趋势
一、关于笔迹鉴定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据史料记载,我国于三国时期已使用了笔迹鉴定手段,但直至19世纪末期该技术手段才上升为科学体系。笔迹鉴定是指具有笔迹检验专门知识的人,依法接受委托,就文件物证的书写人等专门问题所做的鉴别和判断 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记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对是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材料笔迹(简称检材)和嫌疑人样本材料笔迹(简称样本);笔迹鉴定的任务是确定相比较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 鉴定人员进行笔记。鉴定,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诉讼活动;笔迹鉴定具有权威性,它代表法律的正义与威严。笔迹鉴定是个系统工程,我们在进行笔迹鉴定时要遵从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我们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证据性。
伴随着20世纪 30年代现代笔迹学基础理论——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学经历了跨时代的飞跃。笔迹鉴定中常常出现的分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笔迹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不仅运用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这不仅是一项专业的学科业务,更重要的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维护司法公正的大事,因此不能认为可有可无,或者在具体鉴定中可这样或可能那样,作为鉴定人必须有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依据
笔迹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鉴定结论之一,鉴定人作出判断意见依据的是专门的科学技术和经验,因此鉴定结论常常被称作科学证据。康德在其《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起源》中将“科学”定义为:“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①科学证据中所依据的专门性知识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笔迹鉴定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位于技术知识、经验科学等等。“经验科学”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经验事实的描述和明确具体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抽象的理论概括性。在研究方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但是这种主观性观测和实验不一定导致主观随意性,因为经验是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获得的,同时经验具有知识的共通性经验所依赖的规则是有规律可循的。现代笔迹学的基础理论精髓——书写习惯理论形成于 20世纪 30年代,它以书写动作的规律特点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生理学、心理学、人体解剖学等作为科学基础,为现代笔迹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笔迹鉴定实务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现代笔迹学的理论基础围绕着书写习惯而展开。书写习惯是人类众多行为习惯中的一种,是人们在书写实践中形成的与规范书写动作不同的呈规律性反映的种种个性化特点,通过不同的笔迹特征表现出来。
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科学体系仍很年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作为经验科学的笔迹鉴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其自身的科学性无可厚非。笔迹鉴定的两大原则是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同中求异旨在避免先人为主的直觉判断。异中求同意在避免疏漏,以期达到公正、勿枉勿纵的目的。鉴定时要依鉴定材料的具体情况而定,能做鉴定的就做,不能做鉴定的不做,避免“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现象。②人们应辩证地看待经验科学,对其科学的一面给予肯定,对其不科学的成分应进行批判过滤,保留精华、剔除糟粕。笔迹鉴定作为一门经验科学,有着科学的理论基础,在应对实证主义的挑战的同时,应不断完善其基础理论,规范实践,不断增强其科学性。
三、笔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笔迹鉴定发展过程面临诸多问题,如笔迹特征具体理论不完善、仍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标准等,至今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在我国,笔迹鉴定作为传统的鉴定技术运用诉讼之中。我国的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笔迹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其证据能力是一直为司法实务所肯定的然而在司法鉴定实务中,笔迹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却面临一些难以跨越的门槛:
1、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评断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我国笔迹鉴定界已提出了评断笔迹鉴定结论依据的客观标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反映了同一个人书写习惯体系,但是至今并未将此标准细化,即如何区分笔迹特征相符点和不同点的本质性与非本质性。
2、检验方法 以观察法为主,在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控制。目前国内笔迹鉴定仍以观察法为主,鉴定人员个人的知识结构以及经验积累在鉴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现状导致了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缺乏有效的控制,引起了对笔迹鉴定本身科学性的一些质疑,在鉴定实务中重复鉴定以及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屡见不鲜。
笔迹鉴定中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主体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技术鉴定都具有鉴定权限,笔迹鉴定也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懂得笔迹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丰富笔迹鉴定工作经验的人。
2、鉴定人徇私舞弊:笔迹鉴定有别于其他鉴定,其鉴定过程、结论的得出都是通过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
3、鉴定人鉴定能力的缺乏:笔迹鉴定是动作习惯痕机的一种,它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反应,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亦有变化性,同时也有特定性、共同性和同一性。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鉴定能力若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
4、鉴定程序不合法:笔迹鉴定的程序包括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的复核或重新鉴定,每一工作程序都是不可缺少的。受理鉴定是整个笔迹鉴定的开始,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四、如何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
对于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历来受到怀疑,笔迹中的伪装变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因此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具有相当的难度。对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产生怀疑的根源,主要在于针对同一检材样本,不同单位或个人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常常相互冲突。然而,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应该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较高素质,鉴定采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先进,检验的方法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并为本行业所公认,检验材料是否具备作出结论的条件等方面仔细研究。现代笔迹 鉴定方法与化学、仪器分析等其他各学科的不断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提高了笔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在提高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上我们要注意:
1、详细了解案情:笔迹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即通常所说的了解案情。这样,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具体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从案件材料的相互关系把握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从而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平道路。
2、仔细检验检材样本:笔迹鉴定一定要认真、仔细、全面不能只看表面现象。检验应从分析检材样本笔迹有无伪装开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检材样本的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
3、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是书写人书面语言习惯的反映,文字布局特征是书写人文字安排习惯的反映。因此通过笔迹特征得出笔迹鉴定结论,再对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加以全面分析,笔迹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可靠。
4、加强鉴定复核制度:鉴定复核制度是整个司法鉴定都应该严格遵守的一项制度,笔迹鉴定作为一种特别的鉴定类型也不例外。结合笔迹鉴定综合评断的特点,在笔迹鉴定中强化鉴定复核制度,可避免或减少鉴定结论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的现象。因此为保证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必须加强鉴定复核制度。
5、加强笔迹鉴定监督:就笔迹鉴定的性质而言,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还是民间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活动,都是法律活动。目前检察机关对整个鉴定的监督明显是不够的,因此要加强对笔迹鉴定的监督,必须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鉴定监督的意识,也可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鉴定监督机构,实施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人民法院的鉴定监督,必须花大力气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家鉴定队伍。
6、不断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的业务水平:前面已经提到笔迹鉴定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语言学、书法学等基础知识,才能准确的、客观的做出鉴定结论,这就要求鉴定人注意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又通过实践不断总结。达到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以此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提出科学依据。
四、关于笔迹鉴定的发展趋势
当前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正在形成六大发展趋势:一是笔迹鉴定的标准化趋势;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司法鉴定的立法,导致司法鉴定领域各机构自立标准作出鉴定结论,且有主观标准化的倾向,③从而导致在一些纠纷、经济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各持相反鉴定结论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汉字笔迹鉴定的标准应包括:(1)鉴定主体标准;(2)鉴定客体标准;(3)鉴定程序标 ;(4)鉴定书标准。其中(1)、(3)、(4)是鉴定立法上的问题;标准(2)是笔迹鉴定真正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统计分析方法在笔迹鉴定中的运用;“在同一鉴定活动中,被寻找客体的相对稳定性、物质反映性和可识别性是实现鉴定同一必不可少的条件。”④(2).笔迹鉴定本质上也是解决笔迹特征的个性化程度和稳定程度问题。
笔迹的统计分析是对笔迹特征种类、数量、表现形态的统计,为确定特征的鉴定价值和分析特征价值所呈现出的规律的科学方法;同时,也是确定笔迹特征标准和建立笔迹的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的基础。笔迹统计分析的迅猛发展 必将促进我国笔迹标准化、规范化进程。三是笔迹鉴定的微观化趋势;笔迹鉴定的微观化趋势在实践中有着发展的必要性,分析其本质原因还是要归结到书写习惯体系的形成机理中。人们通过对汉字符号进行反复的练习,使得与控制特定汉字符号形成的各书写动作不断协调直至书写动作的自动化,最终形成动力定型。汉字符号笔画越细微,书写动作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要求越高,使得书写动作也就越精细,那么整个书写动作也就越复杂。一个复杂而又紧密的书写动作系统即书写动作自动化锁链系统一旦形成,就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任一原始的书写信号刺 激就会自动再现整个书写动作系统。笔迹微观特征具有其独特的稳定性和特定性,而特征的特定性和稳定性正是笔迹鉴定最根本的依据和条件,也就证明了笔迹微观特征在笔迹鉴定中的重大意义。四是计算机自动笔迹识别的运用;以计算机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发展,为重新认识笔迹特征,加深对特征的理解,甚至实现笔迹鉴定的自动化提供了契机。笔迹的计算机鉴定结果辅助笔迹的人工鉴定,并利用计算机储存量大、准确性高、高效快捷、网上会诊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发展。五是仪器分析在笔迹中鉴定的运用;由笔迹的定义“笔迹从形成的要素来看,是人们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动作规范,运用书写工具,书写运动器官的书写动作在纸面上或其他书写面上的动态痕迹。”⑤所以笔迹鉴定是一门由平面到空间,从空间到时间系统认识笔迹特征的过程。仪器分析技术具有微损或无损检验的优点,保证了检材的完整性,且不影响其他笔迹检验方法的应用。六是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也是笔迹系统检验的客观要求之一。现阶段书写时间鉴定技术发展的不成熟和现实生活对书写时间鉴定的迫切需求的矛盾必将促进手写字迹书写时间鉴定成为笔迹鉴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其具体方向上又正在朝鉴定的快速、超微量甚至无损检验、自动化半 自动化仪器检验及文件的人工老化研究方面发展。
笔迹鉴定结论作为一项专门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七大证据之一,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正在形成六大发展趋势。笔迹鉴定技术是一门重要的法庭科学,其鉴定结论是法定七大证据之一,然而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滞后性,迫切地要求笔迹鉴定向标准化、微观化、计算机自动化、统计分析、仪器分析和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等方面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笔迹鉴定科学,为侦查破案和法庭审判服务。
五、结束语
我国现代笔迹鉴定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伴随着20世纪30年代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笔迹鉴定学经历了一次跨时代的飞跃。如今面对实证检验的挑战,最为科学证据之一的笔迹鉴定,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理论基础、改进鉴定方法、保证鉴定材料质量等途径,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此外,笔迹鉴定发展现状的滞后性,迫切地要求笔迹鉴定向标准化、微观化、计算机自动化、统计分析、仪器分析和手写字迹书写时间的鉴定等方面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笔迹鉴定科学,为侦查破案和法庭审判服务。笔迹鉴定作为一种办案手段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它是经得起检验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在各方对鉴定活动的审查监督下,笔迹鉴定也必将通过其专门技术活动来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服务。
参考文献:
①[德]汉斯 ·波赛尔.科学:什么是科学[M].上 海:三联 出版社,2002. ②杜志淳.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③邹明理、侦查与鉴定热点问题研 究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④张玉穰. 同一鉴定规 则研 究 [J].中国司法鉴定,2004.
⑤邹明理 .笔迹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