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关于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办法_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17: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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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关于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笔记本电脑的管理,参照北京电大《关于微机管理细则》和《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细则》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笔记本电脑的产权与日常管理

1.学校配发给校内教职工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的产权属于学校,统一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管理序列。

2.各部门将使用人名单报学校设备部门备案,并注意检查使用情况。

3.使用人在调离工作岗位时,笔记本电脑应交还学校设备部门。

4.使用人对笔记本电脑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严防人为损坏。

5.严格按照笔记本电脑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禁止利用学校配发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

7.为防止泄密,使用者应在笔记本电脑上设置开机密码,并对有关保密文件及时删除。

8.注意防止病毒侵入和及时清理病毒,保证正常使用。

9.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关断电源,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笔记本电脑的保养与修理

1.使用人应定期对笔记本电脑进行保养。

2.当笔记本电脑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学校设备部门联系,在保修期内可由保修单位进行

保修,保修期后由学校设备维修人员修理,确属校内无法解决的,方允许外送修理。

三.笔记本电脑的损坏、丢失赔偿

1.凡因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以及使用人丢失笔记本电脑,均应

追究责任并需赔偿。

2.损坏较轻尚能修复使用的,按实际修复耗费的器材、人工等费用作为赔偿金额。

3.损坏严重须报废的,赔偿金额为:原价*(耐用年限—已用年限)/ 耐用年限—残值(笔

记本电脑耐用年限暂定为为5年。)

4.笔记本电脑丢失,赔偿金额不减残值。

5.赔偿费由使用人向财务处缴纳,作为学校设备修理费与购置费的补充。同时由总务处做

相应的固定资产或修理费帐务调整。

北京电大总务处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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