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优秀]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加深,我国开始试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家计委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从一九九二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业主”组织形式不同于今日的“项目法人”,而是“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到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非企业本身。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水利部于1995年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他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项目法人责任制取代了以往的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法人也定性为企业法人,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项目建设组织”。2000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水利部于2001年颁发的实施意见,对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