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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的作用、职权和提案实施细则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校长向教代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主要通过对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来实现。学校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为校级党政正副职。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议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提案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校的教学、教育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每一提案至少应有三人提出,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代表,代表与非代表均可作为附议人,姓名栏要求书写工整,并需亲自签名(代签无效);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填写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案由事实确凿,建议具体可行,要求一事一案,字体书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