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
*办发〔20XX〕X号
★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X月XX日
— 1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2014〕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2014〕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2014〕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4〕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协调接待对象单位补发公函。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公务接待需拟定接待方案,如实报告接待事由、行政级别、随行人数、日程安排等,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接待对象对路况不熟的,接待单位可安排1台普通公务用车前往辖区内指定地点对接引导。
公务接待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省厅级领导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接待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负责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可
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活动、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方案拟定单位是接待运行监督责任主体,接待过程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各项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接待方案落实到位。
区四个班子办公室、区生活服务公司、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定期对全区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