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六_国际贸易解释通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14: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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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六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按特别约定的或该指定地点习惯使用的方式,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掌管下。如未指定地点,且当时有数处地点可供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选用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

4.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支付因出口所需的捐税和费用。

5.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支出,直至按照上述A.2款的规定完成交货为止。

6.除下述B.5款所规定的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按照A.2款完成交货为止。

7.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8.支付因交货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9.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交付。

10.如发生下述B.5款的情况时,应立即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

11.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根据上述A.2款规定交付货物的通常单证或其他单证。

12.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述A.12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B.买方责任:

1.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运输货物的合同,并给卖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和交付货物时间的适当通知。

2.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办理交货之时起,负担货物的有关一切费用。但前述A.4款所规定者除外。

3.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

4.自货物已按照前述A.2款规定交货完毕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5.在约定的时间内,由于买方没有指定承运人或所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将货物置于其掌管下,则买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交货期限终了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6.负担为取得前述A.13款所需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此术语如同C&F,由卖方支付货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是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增加的费用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而不是以船舷为界,它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和用拖车与渡轮运送的集装箱或滚上滚下运输。如卖方必须提交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则在提交由与之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的承运人签发的这样一份单证时,卖方的责任即告完成。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3.除下述B.3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于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

7.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根据买方要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4条款),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证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买方责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A.3条款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支付因领取上述A.9及A.10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此术语与“运费付至„„”价相同,但是增加了卖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与保险公司订约并支付保险费。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

2.自费订立将货物按通常的路线和习惯的方式,运往在目的地的双方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无约定或无惯例可援,则卖方可选择在目的地对其最适合的地点。

3.除下述B.3款规定情况外,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4.无迟延地用电讯方式通知买方货物业已置于第一承运人的保管之下。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惯例对运送该项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

6.支付因装货或将货物置于第一承运人保管下而需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所需费用)。

7.如习惯需要,自费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的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以取得由于输出该货物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政府证件,并支付在发运国有关货物的捐税,包括任何出口税以及为了装货需要办理手续的费用。

9.向买方提供正规格式的商业发票,以符合进口地当局的现行规定;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条件下,根据其请求提供产地证明书。

10.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以取得前款规定之外的由装运地及/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的买方为在目的地进口该批货物(或经由第三国过境)所必需的任何单证。

11.自费办理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保险,按此条款,买方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任何人将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取赔偿。提供给买方保险单或其他办妥保险的凭证。保险应向卓著信誉的当事人办理。如对保险条款无明示协议,则卖方应考虑贸易惯例、商品性质以及引起风险的其他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合适的条款。在后者情况下,卖方应将投保范围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考虑在按B.2款规定由其承担货物风险之前进行加保。

保险额应包含合同规定的价格加10%,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中的币制。如买方有需要,并在有可能取得的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的币制投保战争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B.买方责任:

1.在目的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承担除运费和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在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送途中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支出以及卸货费用;除非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中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承运人收取。

2.自货物按照A.3款规定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保管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如曾保留交货期限及/或保留选定目的地的权利而又未能及时发出指示,则应负担自规定的期限终了时起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负担为取得前述A.10款所需单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手续费,包括领事证件以及产地证明书的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及其他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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