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11章教育法规知识回答_最全教育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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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教育法规知识回答

考察 简答 单选 多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制定《教育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4、《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5、《教育法》规定,表明了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6、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简答)答:在遵循我国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1)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格、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5)国际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7、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包括哪些?(简答)答: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8、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简答)答:(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2)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简答、多选)

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包括哪些?(多选)

答:(1)按照章程自我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多选)

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12、《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多选)

答:(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多选)

答:(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4、《教育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多选)

答:(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

(2)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7)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10)违法颁布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11)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15、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么?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多选)

答:(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2)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财产所有权。

(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7、《教师法》的立法依据可分为三个方面:宪法依据、客观依据、政策依据。

18、制定教师法的重要意义: 答: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的需要

18、《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明确规定了《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19、《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简答)

答: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0、《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简答)答:遵守法规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

21、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简答)答:(1)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2)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4)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22、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22、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教师工资待遇 ;教师津贴和教师补贴;教师住房;教师医疗保健待遇;还有对教师的养老保险、退休金、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做了规定。

22、教师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简答、多选)

答:《教师法》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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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4、怎样理解义务教育的性质?(简答)答:义务教育史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5、义务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什么?(简答)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6、义务教育的对象是适龄儿童和少年。

27、《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提出了哪些要求?(简答)

答:(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3)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8、《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不得有哪些行为?(多选)

答:(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9、《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不得有哪些行为?(多选、简答)

答:(1)违反国际规定收取费用的。

(2)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3)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6)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0、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保障提出了哪些明确目标?(多选)

答:其中,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1、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简答)

答:(1)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2)严格课程管理。(3)明确考核要求。

32、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提出了哪些措施?(多选、简答)

答:(1)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2)降低教科书的成本。(3)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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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

3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简答)

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5、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简答)

答: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6、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简答、多选)

答:(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该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示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5)学校幼儿园等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以及保育园等应该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7)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等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等预案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知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酵母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执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36、《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37、《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2008年9月,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的。

38、《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简答、多选)

答:(1)坚持“以人为本”。(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3)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4)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5)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39、《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简答、多选)答:(1)“爱国守法”,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2)“爱岗敬业”,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3)“关爱学生”,这是师德的灵魂。(4)“教书育人”,这是教师的天职。(5)“为人师表”,这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6)“终身学习”,这是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39、《规范》中对“爱国守法”是如何规定的? “爱国守法”的具体内容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39、《规范》中对“教书育人”是如何规定的?“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是:遵行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4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2004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

41、为什么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简答)答:(1)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2)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要面临新的机遇,也要面临严峻挑战。(3)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4)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42、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简答)答:(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3、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简答)答:(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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