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词_毕业论文答辩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11: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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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尊敬的彭泽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本案二审“九江中院”只开庭不到20分钟就因上诉人在庭上破口大骂,吵闹而无法开庭导致休庭。随后二审未再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而发回重审。

在此,本人就二原告人自导自演一场非法赠与闹剧之中的相关事实部分以及于与本案相关的家庭事件做出答辩,以便能让再审法官以及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能有一全面了解,并做出一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以及参加庭审的全体工作人员,为什么讲原告所呈“父母赠与三子女的宅基、田地山林详单”是闹剧,是非法?

纵观其内容:A土地证收回原户主邹电胜、黄金花名字,废除邹国清土地证户主名字。

请问原告邹电胜,你是一商品粮户口,住址在杨梓镇老街245号,自古至今,在虎形村 民小组的土地上,可以讲从来都没有你的名字存在过,在我小组拥有商品粮身份的人有好几个,大家都未分田地、山林,不知是谁分给了田地、山林给邹电胜,田地、山林在哪?所有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都证实商品粮户口在小组从未分配田地。我作为三个孩子的父亲,妻子的丈夫,依法在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簿,“农业家庭户口”,户主为本人,你有何权利废除(可见户口本,见附件1)?

B地基,①内容见“赠与清单”,你有什么权利将我以及我妻子、儿女所承包的责任田赠与他人,有土地证和村小组证明为证(见附件),而身为农业户口的我母亲,原告黄金花已于1989年在小组分得了田地(见小组人口面积明细表,见附件),89年小组分配给黄金花1.28亩田产量为1330斤,可核查。26年以来时至如今,此田一直都是原告人在耕种。

②将3分田赠于邹国卫做屋基,真的可笑,你有什么权利将我的承包田赠与他人,并且还让其做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你有何权利直接将耕地指示改为建设用地?第十一章,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土地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再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公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联,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你一个商品粮户口,户口根本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内,你有啥权对小组宅基地、田地、山林指手划脚,赠张三送李四?

C田:户口薄已写明我为农业家庭户口,人员5人,依法在小组分得口粮田和承包责任田。可原告邹电胜为商品粮户口,竟还有田地赠与本是农业户口的妹妹邹桂花,那么我想问一下原告,小组理应分配给邹桂花的田地、山林在哪啊?又问原告你所赠邹桂花、邹国清、邹国卫、邹巧珍的田地山林来自哪里啊?可笑至极!他所谓的赠与其是为小组89年分配给邹桂花、邹国卫的田块(见小组89年分配表产量1804,面积1.92亩)。

D地,同上一样,你哪来的地赠给大家呢?

E,“森林按中央指示精神和生产规定办”,这一条我看也是多此一举,我已依法取得森林证(见原件和复印件附件),受法律保护,林地承包期为70年。

F,榨米房的机器赠与邹国清

这一条我有必要向大家说明清楚,从表面看还不错,二原告将所有机器赠给了我,其实不然,也象田地一样,原来就是我的东西,反而说是赠与,可笑!1981年我初中毕业,16岁的我就进入杨梓联合厂餐厅工作,从早上4-5点干到晚上12点,有时还要晚,没日没夜的劳作,使当时我的工资较高,一月多达百余元,那一个年代,公社书记的工资都只有40多元,刚刚参加工作的工人才18元一个月,两年来我用我的辛勤汗水和劳动换来丰厚的收入(在当时的农村来讲)。1983年因企业改制,实行责任承包制,我同原告邹电胜同时从联合厂回家,回家后用我所挣的钱购买了机器、设备,在虎形公路边开机米房以及小店,当年我同我父亲从九江、方店、青山桥、都昌县、三叉港等地购买机器,创办加工厂、小店至1985年我在小店、机米店工作期间受到当地村民的一致好评,85年被虎形、虎坞、油店、石屋四小组的村民推选为乡人大代表,光荣地参加了乡人大会议,并为第一任农民乡长投上了庄严的一票,至今我倍感荣耀。当然看看今天的一些孩子,包括我的一些同龄人,也倍感辛酸,16岁的我每天干接近18小时的活,18岁的我就挑起了家庭的重担。1985年用我所开加工厂、小店所挣的钱,在小店旁4分水稻田里又做了两小间二层木楼楼房,89年分家之时,将该楼楼房所占4分田平分给了我和我二弟,有文字为证,并且原告邹电胜已亲自签名(见原件和复印件),86年我二弟国红从初中毕业回家后,我便将小店机米房交于二弟打理,同年我进入杨梓饲料厂工作,继续为家庭打拼,以上事实,法院可调查,同时刘电成也可为证,刘电成出示书面证词已提交原审法院,(刘电成81年为联合厂出纳兼采购,86年任饲料厂厂长,刘电成为原告邹电胜之亲姨表弟)可查询。1989年我与二弟邹国红分家,一家分为三家。当时家里田地、债务都分别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田块标注方位分配十分清楚,并且有原告邹电胜的亲笔签名以及我与二弟和二位叔叔五人的亲笔签名(见原始记录及附件)。同年我们三家分别在小组立户(见虎形组1989年产量面积人口分配明细表,法院及相关组织可调查国土部门土地分户记录)。因为小店和机米房是我所创办的,故后来分家后我弟还是承包形式开办加工厂和小店,并上交积累(见承包书,承包书上有原告邹电胜及我和其他五位当事人的签名,见原件和复印件)。

1990年,我二弟被二原告所逼迫服毒自杀身亡,二弟国红去世后,因农村的公序良俗以及乡规民约,在家中就我一男丁我小弟邹国卫在幼小的时候就被二原告送给我小姑邹桂花抚养,做他的儿子去了,因此我的叔叔以及二原告都讲,现家中就你了,所有的都是你的,当然包括一些债务等。1990年后,我逐步还清包括去世二弟在信用社的贷款,小组的借款以及私人的全部家庭所有债务。时至今日,原告已将当年我购买的2105柴油机,50型饲料粉碎机等部分机器变卖,只剩下目前几台旧机器,至今二原告把原本是我的房子和机器说是赠与给我,好可笑!1990年我二弟死之时,我妹邹巧珍一直都在学校读书,并且都是我出报名费,90年我二弟在世时为了邹巧珍报名上学,我小弟邹国卫和邹巧珍竟将我二弟在其岳父家借来的口粮拉出卖掉交学费。可以说,1982年我们自联合厂回家后,我父亲以眼睛伤残为由,不承担本属他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我爷爷的生养死葬都是我承担,以及邹巧珍上学后的费用。

综上所述,也正如原一审法院所查明认定的一样,“原告将未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赠与的形式赠与其子女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1亩责任田的承包人应为被告人邹国清。

故再次请求重审法院,以及审判长、人民审判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二原告的非法赠予和无理取闹的闹剧给予严厉批评,让其懂得在法制社会理应讲理、守法,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哪怕是父母兄妹也应遵纪守法。

同时,在这里也是在庄严的法庭之上,我郑重对二原告人表明,不经组织批准不经我同意和许可想在村民小组分配给我妻子儿女的承包责任田上建房,是绝对不可能的。仅凭二原告人一纸非法“赠与详单”就将村民小组分配给我以及我妻子儿女的口粮田、承包责任田赠给二原告之湖北籍外甥女私自建房,我作为你的儿子不能答应,你的儿媳、孙子、孙女都不能答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也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作为一个丈夫,三个孩子的父亲,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5、126条,《土地法》

13、16条、43条、128条以及62条之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已有宅基地(法院已拍照),本小组村民多人证词已证明二原告的老宅基地在虎形坞内,彭泽县人民法院1988年(88)法民字第088号的民事调解书也足以说明二原告的老宅基地在虎形坞内(见附件7、8、9、10、11证人证言)。

《土地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二原告人竟在“民事诉讼”中公然将集体的土地视为二原告人的共同私有财产,采用赠与的形式,赠张三送李四,让人可笑至极,荒谬至极。二原告明显的非法赠与不知能得到哪条法律条文的支持?

综上所述,真诚地希望再审人民法院、审判长、能本着尊重事实,敬畏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本人以及妻子儿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耕地判决原告立即拆除非法违建并赔偿损失,并承担庭审之全部费用,让闹剧结束!

此致

敬呈

答辩人:邹国清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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