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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 [2006]127号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国际纺织之都、现代商贸之城”的建城目标,进一步优化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商贸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县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1、从今年起,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上,2010年力争达到38%,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270亿元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4%以上,2010年达到100亿元以上,初步建成与现代化中等城市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行业齐全、业态先进的商贸服务体系。
二、突出发展重点
2、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吸引公司总部、营销中心、研发机构、设计中心入驻柯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积极发展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专业化第三方物流;积极引进咨询、培训、广告、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业;吸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到柯桥发展。
3、加快发展消费性服务业。以柯北商贸核心区块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商场、连锁、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零售企业,努力培育商业特色街、专业店、便利店;积极发展餐饮、休闲与文化娱乐,形成独具特色的消费项目,建成一批与国际纺织之都相匹配的中高档宾馆酒店,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打响“休闲在柯桥”品牌;稳步发展房地产、社区服务、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等。
三、放宽市场准入
4、坚持“非禁即入”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资、外资进入服务业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对民资和外资进入的商贸服务业,政府主要负责资质条件、收费核算、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等管理工作。
四、实行税费优惠
5、新办企业免缴税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教育、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含外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新办文化企业(不含外资企业),从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不含外资)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的外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含外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进入我县设立经营机构的股份制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房地产税。
在柯桥城区内新办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旅馆业、社会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社区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免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上级的除外)。
6、重点项目减免规费。县重点商贸建设项目享受县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政策。
五、强化财政扶持
县财政今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明后两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用于商贸三产服务业发展。当年资金有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7、奖励新办商贸企业。对建设进度达到要求的县商贸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项目除外),竣工投运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以50万元为限)。
在县城通过租赁或购买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新办零售商业、餐饮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以30万元为限)。
对新建的品牌汽车4S店或新注册的汽车经销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纳税销售达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再奖励20万元。
对在柯北新城(范围为东至瓜渚湖东直江--绍齐公路--县界,南至山阴路--新开河--群贤路,西至稽山路,北至钱陶公路--华齐路--柯袍线,下同)住宅小区新办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连锁便民超市,从营业起两年内给予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8、奖励行业龙头企业。对生产资料批发经营企业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在5亿元(含)以上,生活消费品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含)以上,商品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在0.2亿元(含)以上,住宿及餐饮服务企业年营业额在0.2亿元(含)以上,且实缴税费在50万元(含)以上,按销售额排名全县行业前两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
9、奖励企业品牌经营。对新落户我县的国内外知名商贸服务企业(同行销售排名国内前50位或国际前500位),企业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当年有经营业绩的,一次性再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中华老字号” 的商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特级(5钻)、一级(4钻)酒家酒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鼓励外来商贸投资。对县外企业及个人来我县新办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的科研、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会展、运输、商贸、仓储、现代物流等服务性行业及旅游设施项目,享受《关于转发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意见的通知》(县委办[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
11、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核算且总部注册在柯桥,直营连锁门店在10个以上的连锁企业,每新开1个县内直营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
12、鼓励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业。对在县城新办并有经营业绩的,从事综合技术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包括广告业、咨询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统计咨询业)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实际使用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以10万元为限)。
13、鼓励企业总部迁址柯桥。对县外企业在柯桥城区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税务注册在本县,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两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年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以50万元为限)。
六、加大要素支持
14、用地支持。对重大商贸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采取预申请制度。
15、用水支持。柯北新城内商贸服务业企业自来水水价,从2006年10月起执行工业经营类价格(特种行业除外)。
七、营造发展环境
16、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及时研究全县在推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把商贸服务业发展作为镇(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镇(街道)要重视商贸服务业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大力推进商贸服务业的发展。
17、加强商贸统计。进一步完善商贸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商贸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商贸服务业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商贸服务业发展情况。
18、加强舆论宣传。县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的目的、意义,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商贸服务业的发展、建设,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
19、本意见所称实际投资额由土地出让金、工程建安费、房屋购臵款、装修费、设备器具购臵款、一年的房屋租费分类构成。
本意见的奖励资金安排,以年度可用专项资金总额为限,超过额度的按比例递减兑现。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的,不重复奖励,对照最优惠条款执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商贸三产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3日
主题词:商贸 发展 意见
送:县级领导
发:各镇(街道)、开发区、轻纺城建管委,县机关各部门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校对:宋珂臻
2006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