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总工会一日捐实施细则_承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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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精神和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是由政府确定、各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收集资金,为脱贫无望、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自愿参加“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

第四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捐款、互助和实施困难救助活动。各级工会捐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次性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采取规定最低限额和实名制方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处级以上干部每人不少于100元,科级以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不少于80元,科级以下、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不少于60元。(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以街道办事处工会为单位参加一日捐活动)捐助活动接受和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七条 有条件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争取 财政或企业(事业)行政的资金支持,各级工会按照全总总工办发„2007‟17号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的规定,从工会经费留成中给予交费的工会会员个人一定的补助。

第八条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从11月1日开始,12月30日结束。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酌情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

注②

注①

2、就读大专以上的特困职工子女。

3、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4、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5、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

6、按照参加“一日捐”的职工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

第十条 救助标准

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捐款人员补助标准参照承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1、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经各类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2、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职工在原补助的基础上增加补助金额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万元。

3、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住院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参加捐款的职工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在活动当期内患十种重大疾病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补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在一个活动期内,捐款职工患十种重大疾病多次住院者,个人负担部分可多次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参加捐款的职工在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1000元。

7、对当年考入大专院校的特困职工子女,按照省总“金秋助学”的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助本科生3000元/人、专科生2000元/人。

8、对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实物救助。

9、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10、申请救助者伪造或篡改申请资料以及其他欺诈、作弊等行为的,终身不在救助范围;因生育、酗酒、自杀等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等,也不在该救助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二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职工一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捐款资金筹集和救助发放情况,经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时调整。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经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省总救助。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报销单据,是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证),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县级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如申请人不是特困职工,基层工会要核实申请人是否参加捐款,并出具证明)。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本级上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审批。市本级、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到基层上报的《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5日内进行核实审批(同意或不同意)。审批结果要及时告知。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冀工办发„2009‟20号)要求,市本级、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为主的体制,收集和管理使用资金。(工会经费直接上解市总,但基层和会员按地方工会统计的电力工会、地质工会、邮电工会、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工会、电信集团工会、移动通信工会,在各地企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隶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参加由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一日捐”活动,捐款缴至县区总工会)。

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职工捐款登记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主管领导签字后,上缴上级工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捐款后,汇总上报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将全部捐款的70%上缴市总财务部,其余30%在本区域内使用。每年 捐款结束后,由市总将全市全部捐款的4%上缴省总工会。

第十七条 直属工会、产业工会接收捐款时,须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职工捐款登记表,有下属企业的各单位要汇总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将全部捐款额上缴市总财务部。

第十八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总工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权限,由市本级、各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救助一日捐”资金纳入各县(市、区)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按捐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各级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县级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 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工会,要将所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捐款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适用范围。当年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成立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县(市、区)“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5、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县级总工会及所属工会捐款资金的上解;

3、负责市总工会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5、督导检查所属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6、落实省、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上解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内《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5、指导检查基层工会“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6、落实省、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捐款的收集、登记建账工作;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完成上级“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捐款资金的收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指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市工会通报批评。

第九章 两次活动有关问题的善后处理

1、医疗互助活动执行的《河北省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承德市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启动第二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启动第三期工会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中止,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一日捐”规定的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执行。

2、已经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的会员,可以继续参加“一日捐”活动。

3、2009年获大病互助补助金的会员,在2011年为其补助第三期补助金2000元,大病互助责任终止。(本人需继续参加一日捐活动)。

4、2010年获大病互助补助金的会员,在2011年为其一次性补助第二、三期补助金5000元,大病互助责任终止。(本人需继续参加一日捐活动)。

5、夫妻双方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其交费满1年以上的,夫妻双方从未享受过医疗补助金,其未成年子女患互助活动规定的8种疾病的,对独生子女给付6000元医疗补助金;非独生子女的一名患病子女给付4000元医疗补助金。(仅限于2011年12月31日前患病的,2011年12月31日以后此项责任终止)。

3、对于在医疗互助活动责任期,未来得及申请补助金的工会会员,需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申请,按医疗互助活动规定办理,到期未提出给付医疗补助金申请的,按除外责任处理。

承德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每期将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注②:“脱困无望”职工的定义:脱困无望职工特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1、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2、职工中因患大重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注③:十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臵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件:

1、承德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

2、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职工捐款登

记表

3、“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捐款统计表

4、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

5、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年 季度统计表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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