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_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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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5]163号 【发布日期】1995-03-13 【生效日期】1995-03-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16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更加广泛地宣传地方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同时为在地方税征管领域内逐步推行微机管理创造条件,市局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

(一)、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是: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个体工商业户外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自有、合用房屋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全额及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协会等)、个人。

(二)、本次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范围是:在本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纳税单位及行政单位、全额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个人的机动车。

二、具体方法

本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由清查范围内单位、个人自行登记、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分期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市局的方法,在摸清并掌握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局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有关税收征管基础资料档案。

三、有关税收征管政策

(一)、关于依据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房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调整后的房产价值(房产评估值)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房产原值(评估值或租金)、土地面积、车辆数量发生增减变化的和临时取得应纳地方三税收入的单位、个人 应分别于变动或取得收入的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或办理税源登记及纳税申报。

(三)、对在此次税源清查中凡属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办理的单位、个人,应在税源清查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对临时取得应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可暂以填报税源登记纳税申报表代为登记,并据以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95年度一季度应纳税款的征期仍为4月1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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