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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纠纷律师: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文/深圳方俊律师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此,如果清算组明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而不直接通知,却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应当是违法了“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的规定,此时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