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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乡〔2010〕14号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地方政府性
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状况,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政府债务统计数据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融资政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明确要求省财政厅按季报送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目前,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大、增长快、偿债压力较大,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有利于全面、—1—
及时、准确地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科学的融资决策;有利于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规范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财政与金融风险。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一)报告内容。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
规定报告内容和补充报告内容两部分。具体包括:
1、规定报告内容。即财政部规定的政府性债务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包括财政部门承担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国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地方政府性债券、解决地方金融风险的专项借款和农村(县级以下、不含市辖区及县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
2、补充报告内容。即为全面反映我省地方政府可能承担的债务,根据省情实际,要求补充报告的内容。补充报告的数据不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补充报告内容包括: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因非公益性项目建设或未经政府批准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学校、医院等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因收不抵支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拖欠企业、自
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个人并反映在账面上的债务;乡镇政府因经费不足形成的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拖欠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并反映在账面上的债务。
(二)报告方式。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由政府债务统计报表
和统计分析报告组成。
1、统计报表。报表分为财政部规定债务报表和我省债务补
充报表两种(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定报表、补充报表)。规定报表的表样暂时采用财政部制发的2010年1-6月份政府债务报表格式,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补充报表共三张(表样附后),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补充报表、行政单位债务补充报表和事业单位债务补充报表。
2、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各地、各部门在报告
债务数据的同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债务余额及结构增减变化、使用方向和风险程度等。统计分析报告要随同报表一起报送。各地或省直有关部门的季度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应加盖市(地)、县(市、区)财政局或部门的公章,年度债务统计分析报告须经当地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以财政局或部门的正式报告形式报送。
财政部门债务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须通过财政系统局
域网报送至省财政厅乡镇处ftp://10.60.1.232/201X年X季度地方政府债务数据上报文件夹中,年度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应邮寄
至省财政厅乡镇处。省直单位债务统计报表和年度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应送达省财政厅乡镇处。
(三)报告时间。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季报告债务统
计数据,第四季度的报告称为政府债务年度报告。政府债务统计报告时间:县(市、区)财政局每季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报送,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向省财政厅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
度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准确把握报告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确保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成报告任务。
(二)要搞好协调配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工作涉
及面广、政策强、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填报单位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政府金融办、银监局和有关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完成报表填报任务。
(三)要提高报送质量。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报
表格式和编报说明填报,不得改变和删除报表样式与项目。要
对采集的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注意各项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重复填报和漏报,确保报告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厅将每年组织对年度报表集中会审,同时,对各地和省直有关单位政府债务统计报表、分析报告情况进行评比并通报评比结果,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不按要求填报、债务数字不实、文字报告质量不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2.黑龙江省政府债务规定报表样式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补充报表
4.行政单位债务补充报表
5.事业单位债务补充报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政府 债务 统计报告 制度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
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2月24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