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稿)_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04: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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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管理,维护巡游车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巡游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经营巡游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简称“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巡游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中心城区巡游车

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鼓励经营者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司及行业协会,并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交通、公安、发改、城建、工商质监、税务、劳动、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巡游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巡游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以及巡游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停靠点、候客泊位。

第九条 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有权对各类违章及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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