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账款实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催收账款的100个技巧”。
催收账款服务方案:
1.应收帐款管理方式:主要通过协调、沟通以及与债权人的紧密合作来达成目标,致力于保障债权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被损害。必要时,通过律师身份,施加法律影响。利用各种方式,对债务人施加强大的压力,迫使其尽快解决问题。
帐款人员的个人素养:应收帐款管理人员应有丰富的信用管理经验,有多年从事信用调查的经验,也有丰富的应收帐款管理经验。较强的调查能力和法律的学科背景使之可以迅速判断应收帐款的可回收性,丰富的谈判经验与高超的催收技巧使他们可以与债务人良好地协调、沟通,在不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达成促使债务人还款的目的。商业催收服务流程
第一步:案件审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案件可行性审查;出具《案件受理确认函》。第二步:案件受理双方签订《应收帐款委托管理协议》;客户提供《应收帐款管理授权书》;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步:案件操作制定商业催收方案;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调、沟通,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等;深入催收,可以上门,多次拜访对方核心管理层,注意礼貌和相关技巧,必要时固定证据;调解成功监督还款。
第四步:结案提交《结案报告书》;调解不成功,建议客户采取法律行动。
法律催收服务流程
第一步:案件审查收集整理案件资料和债务文件;审查案件法律证据;初步分析案件。第二步:诉讼或仲裁调查债务人资产;对可执行资产进行保全;代表客户与债务人达成庭外和解;代理参加法庭调解和审判过程;汇报案件进展。
第三步:案件执行督促债务人履行判决结果;调查债务人可执行资产;申请和配合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协助评估拍卖资产。
第四步:结案回收全部或部分欠款,解决帐款拖欠问题;取得内外部冲帐证明。
【以下部分特别针对经销商欠款的规定】
【经销商发生欠款的危险信号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经销商出现的一些信息,对厂家货款的安全性是有警示作用的。如:
1.办公地点由高档向低档搬迁;
2.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公司离职人员增加;
3.受到其他公司的法律诉讼;
4.公司财务人员经常性的回避;
5.付款比过去延迟;经常超出最后期限;
6.多次破坏付款承诺;
7.经常找不到公司负责人;
8.公司负责人发生意外;
9.公司决策层存在较严重的内部矛盾,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
10.公司有其他的不明确赢利的投资,如:股票、期货等;
11.不正常的不回复电话;
12.开出大量的期票;
13.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14.应收帐款过多,资金回笼困难;
15.转换银行过于频繁;
16.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17.突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在区域的销售能力);
18.发展过快(管理、经营不能同步发展);
当经销商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厂家采取果断、迅速的应变措施,可以降低应收帐款的回收风险。
成功追收应付帐款
一、应收帐款的处理方法
1.销售资料(收货单据、发票等)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2.准时给予文件;其实越早给经销商发票,货款回收可能越早,同时要确认经销商收到发票;
3.完善客户跟进制度:客户接触率与成功回收率是成正比的,越早与客户接触,与客户开诚布公的沟通,被拖欠的机会越低;
4.定期探访:如客户到期付款,应按时上门收款,或电话催收;即使是过期一天,也应马上追收,不应有等待的心理;
5.建立形象:客户是需要教育的,一定要给予客户一个正确的观念:我们对所有欠款都是非常严肃的,是不能够容忍被拖欠的;
6.服务精神:认同及理解客户的困难和投诉,同时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客户解决困难;
7.技巧训练:追收欠款是需要技巧的,如:电话技巧、上门拜访技巧;同时应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个人背景等资料;
二、已被拖欠款项的处理方法
1.文件:检查被拖欠款项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
2.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款项的原因,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
3.追讨文件:建立帐款催收制度。根据情况发展的不同,建立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提醒、预告、警告、律师函,按情况及时发出并保存相关凭据;
4.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了解最后期限的含义;
5.行动升级:将欠款交予较高级的管理人员处理,将压力提升;
6.假起诉:以法律部的名义发出追讨函件,警告容忍已经到最后期限;
7.调解:使用宽限期、分期付款、罚息、停止供货等手段分期收回欠款;
8.使用法律维护客户的利益。】
2.催收账款的相关法律分析
当前,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应收款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追款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下面介绍几种追款讨债的方略,以供企业借鉴。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
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厂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
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丽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五、申请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了使申请法院执行能及时得到批准和顺利执行,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搜集债务人的有关存款、收入、财产的证据,为法院提出并实施执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办理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一般的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一般都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这种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为此,债权人在协商还债的过程中,应先争取办理文书公证,并在公证的文书中明确所欠债务金额、偿还债务时限,抵押担保的财物或担保人、计息办法等事项。这样,债务偿还期限到后,对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
七、责任连带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复(1989)1号文件,发出《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8)经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我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芳早问题的解答(试行)》并没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后,单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武汉市径河农工商公司购销经理部(简称购销经理部)与华中轻工贸易公司(简称贸易公司)签订合同后,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预付款汇给购销经理部,购销经理部负责人涂仰善非法占有预付款并用于潜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或免除购销经理部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购销经理部已被撤销,所欠贸易公司的贷款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径河农场成立的清理小组负责返还。
上述《批复》十分明确地指出:企业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原单位的债务关系;所欠债务的单位若被上级撤销,上级负有连带责任,其所欠债务应由宣布撤销的上级单位负责偿还。
八、注意事项
(一)重视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二)重视担保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末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购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购保证期间,债权人末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三)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中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对此,债权人不能认为官司胜诉后,就万事大吉,申请法院执行一定要在申请期限内,否则法院不予执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只好吃哑巴亏。(四)搞好证据收集。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失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为此,债权人如遇到证人因病危有死亡的危险;物证有因天时或因对方行为有变更、消灭的可能;证人要远离住所,去向不定的情况,应在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如果在提起诉讼前,某项证据需要保全,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采取公证形式保全证据。(五)善于协商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调解是第二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调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