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雷罐(车)运行管理办法_鱼雷罐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0:07: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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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满足公司鱼雷罐(车)高效、有序运行,保证铁水及时运送到炼钢厂和铸铁机,以满足连铸浇钢的循环浇次作业计划和及时铸铁的实现,达到生产组织合理化、作业规范化、成本最低化和稳产、高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炼钢厂、储运处及相关职能处(室)。

第三条相关定义

1.线上作业:指鱼雷罐(车)在炼铁厂受铁点、铸铁机、倒渣间、炼钢厂倒罐站、轨道衡称量等区间运行作业。

2.线下作业:指鱼雷罐(车)在修罐库、砌筑间、冷却场、解体场、干燥场等区间运行及维护作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职责分工

1、安全生产处

1.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鱼雷罐(车)运行保产工作;

1.2跟踪鱼雷罐(车)的运行动态;

1.3负责依据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平衡鱼雷罐(车)线上周转数量;

1.4制定鱼雷罐月、周检修计划;

1.5负责下达铸铁计划;下达铁水去向指令;下达鱼雷罐(车)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粘罐等处理指令;

1.6负责协调部门间的业务联系。

2、储运处

2.1 负责鱼雷罐(车)运行作业管理,合理调配;

2.2 负责对鱼雷罐(车)倾动部分(含机械、电器等)、走行部分的检修、维护保养和机械电气点检;

2.3 负责按用户需求将鱼雷罐(车)及时、准点送达目的地;

2.4 负责鱼雷罐(车)的空(重)罐的称量,过磅后的数据传送及错误数据信息修正;

2.5 根据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下达的铁水去向指令,负责维护铁水去向;

2.6 为安全起见,装有铁水的鱼雷罐(车)应远离运送危险化工产品的车辆,严禁停在高压线、煤气管道下、油库附近,具体操作由储运处行车调度视周边情况决定。

2.7鱼雷罐(车)的线下作业

2.7.1鱼雷罐(车)的检修、维护计划通过WV鱼雷罐运行管理系统下达,鱼雷罐(车)倾动部分(含机械、电器等)、走行部分的检修计划由储运处作业规划室承接;鱼雷罐(车)内衬部分的维护计划由炼铁厂作业规划室承接。

2.7.2鱼雷罐(车)的检修:紧急检修的鱼雷罐(车),由储运处当班铁运行车调度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提出,同意后执行。

2.7.3鱼雷罐(车)内衬的维护:紧急维护的鱼雷罐(车)由当班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提出,同意后执行。

3、炼铁厂

3.1 负责鱼雷罐(车)的罐体检查、砌筑、烘烤、罐壳破损维护、喷补、大修、内衬修补等工作,由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负责具体维护操作;

3.2 保证鱼雷罐(车)能够正常受铁;保证烘烤台随时有待启用的备用鱼雷罐(车);

3.3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下达配罐指令;负责鱼雷罐(车)受铁。

4、炼钢厂

4.1负责在倒罐站内鱼雷罐(车)的罐体检查;

4.2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下达鱼雷罐(空、重罐)调配指令。

第三章作业规范

第五条鱼雷罐(车)的周转采取先装先用,先空先装的原则,储运处不得因调车方便违反该原则。并确保鱼雷罐(车)日周转系数大于2.8。

第六条储运处负责鱼雷罐(车)的运行调配作业,并接受生产管控中心、炼铁厂、炼钢厂指令,将鱼雷罐(车)配到指定的位置或罐位,经用户确认对好位、且储运确认安好铁鞋后,储运机车方可离开;如各用户单位有特殊要求,必须要有现场作业人员指挥储运处调车员按其要求进行对位作业。

第七条储运处接到炼铁厂高炉主控室配罐指令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配罐作业,接到炼钢厂出铁作业员的鱼雷罐(空、重罐)调配指令后,应在20分钟内完成调配作业。高炉出现异常时,炼铁厂须及时通知铁运行车调度和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

第八条炼铁现场调配鱼雷罐(车)按炼铁厂联络信号指示执行。

第九条当WV系统鱼雷罐运行图中空罐标识绿色变成重罐标识红色,同时经铁运行车调度与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电话联系确认后,铁运行车调度方可下达将重罐拉出指令。

第十条储运处不得因对机车的保养、点检及其它原因延误调车作业影响生产。当机车不能满足炼铁、炼钢生产时,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向储运处铁运股值班工长下达临时调用装车场、卸车场、专用车场机车的指令,并由铁运股值班工长负责组织、实施,保证生产。

第十一条 高炉使用两个出铁场轮流出铁时,每次出铁必须配2台鱼雷罐(车),储运处派机车随时调配。

第十二条 当生产需求或需要铸铁时,由生产管控中心下达启用备用鱼雷罐(车)指令,生产管控中心通知烘烤区负责人和铁运行车调度。当恢复正常生产时,线上鱼雷罐(车)周转个数必须及时恢复到原始生产状态。

第十三条 鱼雷罐(车)装铁10次后必须进行倒渣,特殊情况(如粘铁、粘渣)需经生产管控中心同意后可不排渣;罐龄大于1000次的鱼雷罐(车)装铁3次后必须进行排渣、检查罐况作业,经过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鱼雷罐(车)离线检修、喷补、大修、内衬修补等工作前,必须进行排渣作业。第十五条 新砌筑的鱼雷罐(车)和大修后的鱼雷罐(车)第一次使用后必须进倒渣间进

行点检,确认内衬及修补部位正常后,方可再次投运。

第十六条 排渣作业时间不得大于40分钟。特殊原因必须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报告。

第十七条 鱼雷罐(车)罐口粘渣厚度大于150mm需要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冬天计划停产检修大于8小时,夏季计划停产检修大于12小时重罐必须采取保温措施;

第十九条 重罐加覆盖剂进行保温由炼铁厂负责;

第二十条 当计划停产检修大于4小时、且遇雨时,重罐由储运处负责将其安置在可以避雨线路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发现鱼雷罐(车)异常现象(异常响声、罐体局部发红)时,必须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报,由生产管控中心通知相关人员到场检查,避免事故的发生,重罐的检修不得进修罐库。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向鱼雷罐(车)内扔杂物(如:吹氧管、块铁、钢钎、垃圾等)。

第四章鱼雷罐(车)铁水翻入铸铁机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划销售生铁块,按生产计划执行铸铁。

第二十四条高炉出铁混渣严重(铁水净重≤120t,鱼雷罐(车)满)。

第二十五条高炉出号外铁水(铁水S>0.070%)。

第二十六条当炼钢出事故,造成空鱼雷罐(车)数量减少,达不到高炉休风所需空鱼雷罐(车)数量,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可组织铸铁工作。

第二十七条鱼雷罐(车)夏天盛铁时间≥16小时或冬天盛铁时间≥12小时,必须铸铁。鱼雷罐(车)夏天盛铁时间≥14小时或冬天盛铁时间≥10小时,倒罐站内重罐盛铁时间由炼钢厂协调工程师在OJ系统中监控,并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报告该鱼雷罐(车)信息;除倒罐站外其它重罐盛铁时间由储运行车调度在WV系统中监控,并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报告该鱼雷罐(车)信息;由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作出该鱼雷罐(车)去向之决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有权根据当班生产情况,决定铸铁并实施。第二十九条当炼铁厂、炼钢厂发生非正常、突发性事故,需要铸铁时,必须向生产管控中心提出申请,当班值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运输事故造成鱼雷罐(车)长时间不能到达炼钢厂时,由生产管控中心当班值班主任决定铸铁。

第五章工作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主动加强横向之间联系,互通生产信息,不得因工作忙碌而推诿。

第三十二条在鱼雷罐车牌号被扫描前,鱼雷罐铁水去向由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过调度电话通知储运处无人值守中控室值班班长,无人值守中控室值班班长立刻在中控室检斤画面中输入去向信息;装有高炉铁水的鱼雷罐(车)原则上送往炼钢厂;若需铸铁时,生产管控中心炼铁台应提前将铸铁信息通知储运行车调度及汽运调度、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等岗位以便作好铸铁准备工作,同时通知炼钢协调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炼铁厂高炉主控室应主动向铁运行车调度提前提出用罐需求个数及时间,以保证及时配罐受铁。

第三十四条高炉堵铁口、出铁时间变更(提前开口或堵口晚点等)、出铁情况改变(如需要两铁口同时出铁等)时,高炉主控室应尽早向储运行车调度通报,以便储运处及时调运鱼雷罐(车)来满足炼铁生产需求。

第三十五条炼钢厂倒罐站、炼铁厂高炉主控室应依据生产需求及时或提前向铁运行车调度提出进铁或倒运空(重)罐之信息(包括指定具体鱼雷罐(车)号)。

第三十六条炼钢厂倒罐站出铁作业人员或协调工程师依据鱼雷罐(车)装铁次数,或鱼雷罐(车)罐况的情况,发现鱼雷罐(车)需要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清理、粘罐等处理时,负责向生产管控中心钢轧调度工程师汇报,由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负责向铁运行车调度、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当班负责人下达鱼雷罐(车)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清理、粘罐等处理指令。

第三十八条完成鱼雷罐(车)倒渣、罐口残渣、罐内残渣、粘罐等处理工作后,鱼雷罐(车)维护承包厂家当班负责人应立即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铁运行车调度、炼钢协调工程师反馈完成信息,以便该鱼雷罐(车)尽快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炼钢协调工程师、倒罐站出铁作业员密切关注鱼雷罐(车)的残余量信息,当残余量超过10吨时(本次空重-上次空重,OJ系统有提示),应及时向生产管控中心钢轧

调度工程师通报该鱼雷罐(车)残余量信息,以便生产管控中心作出加快该鱼雷罐(车)周转之决定。

第四十条当鱼雷罐(车)空重大于300吨时,储运行车调度应立即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通报该鱼雷罐(车)空重信息,生产管控中心应对此信息作出相应的决策(如:作出优先受铁和优先出铁的决定),加快周转,并做好记录与跟踪。

第四十一条当通讯发生故障时,储运行车调度在该区间内必须主动向生产管控中心铁前调度工程师、炼铁1#高炉主控室值班工长、炼钢协调工程师传递鱼雷罐(车)相关数据。

第四十二条鱼雷罐(车)通过轨道衡称量时,由储运处工作人员在轨道衡两端放置限速警示标志,要求其时速控制在3公里/小时至20公里/小时范围内,并保持匀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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