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关人才政策梳理[推荐]_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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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有关人才政策梳理汇编

一、国家、省、市人才项目评选政策

(一)国家“千人计划”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2)中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3)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5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5万元。

(2)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的,由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50万元的补助。

3、创业人才项目

(1)授予“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2)中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4、“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1)入选“外专千人计划”长期:中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长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200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2)入选“外专千人计划”短期: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自然入选省“百人计划”短期项目,省财政给予每个外国专家100万元补助,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

(3)国家外专局为用人单位提供入选专家工薪60%补助,最多连续支持三年。

(4)优先支持入选专家作为领军人才申报福建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5)在出入境、居留、保险、医疗、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国家“千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特定政策和待遇。

5、“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1)中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福建省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5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5万元。

(2)根据拟引进人才所在学科领域、能力水平,按进度分批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科研经费补助100-300万元。

6、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1)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引进。(2)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按中央配套补助的1:1配套补助。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

7、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经费补助、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福建省配套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福建省奖励引荐人10万元,福州市奖励引荐人10万元。短期项目的按50%发放。

(二)国家“万人计划”

1、杰出人才(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3)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

2、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1)授予“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2)中央提供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经费,福建省按类别补助(30-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

3、青年拔尖人才

中央按照《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提供支持经费,福建省补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5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具有正高级职务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干部保健待遇。

(四)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及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

1、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资助项目分重点和优秀两类。其中,经人社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

2、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

对审核确定的资助人选,人社部将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申报地区、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五)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资助项目分重点、优秀、启动三类。

1、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资助留学回国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研究。

(六)国家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 获国家、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可获得政府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资助范围包括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含食、宿、市内交通及翻译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或工薪等。

(七)文教类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国家外专局对获得批准立项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可视其项目工作周期给予连续支持,并依据外国专家来闽工作时间长短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的工薪高低,审批下达项目经费资助额度。资助的经费主要包括工薪补助、国际旅费、在华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其中工薪补助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给外国专家工薪总额的60%,在华生活费按照外国专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补助(每天补助600元)。

(八)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

1、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1)资金奖励

国外引进人才每人补助2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6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国内引进人才补助10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30万元,奖励引荐人5万元。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创业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300-5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福州市配套补助100万元,奖励引荐人7万元。

短期项目按上述长期项目的50%配套补助。(2)工作支持

① 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②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3)生活保障

①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② 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③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④ 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解决。

⑤ 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⑥ 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⑦ 薪酬待遇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2、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1)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授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2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授予“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8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25万元。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3)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授予“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3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0万元。

(4)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授予“福建省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5)青年拔尖人才

授予“福建省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6)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授予“福建省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支持50万元,福州市配套补助15万元。

3、优秀人才“百人计划”(1)文化名家授予“福建省文化名家”称号,省级给予专项经费资助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2)技能大师

授予“福建省技能大师”称号,省级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3)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授予“福建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省级给予资金资助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4)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授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省级给予资金支持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5)在闽优秀台湾人才

授予“在闽优秀台湾人才”称号,省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福州市配套奖励3万元。

(九)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

1、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3、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 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配偶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统筹安排到相应部门工作。其余人员一次性发放配偶随迁安置补贴,A类6万元,B类、C类各4万元。

5、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计划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福州市按照省级补助三分之一予以配套补助。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福州市按照省级补助三分之一予以配套补助。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十一)福建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十二)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等四项引智计划

1、入选省“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经费补助。

2、入选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经费补助。

3、入选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经费补助。

4、入选省“省级重点扶贫县及革命老区苏区引智专项计划”的,给予引进单位6万元经费补助。

(十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1、对来榕发展的留学归国人员,经认定,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榕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对引进到我市的、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5年。

3、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第一类每月发给10000元,第二类每月发给6000元,第三类每月发给3000元,第四、第五类每月发给800元,均发放5年。

4、人才配套补贴发放标准:第一类补贴200万元,第二类补贴60万元,第三类补贴40万元,第四类补贴30万元,第五类补贴20万元。

5、第一、二、三类人才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对口原则,由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安置;第四、五类人才配偶按照身份或专业,由各职能部门协助安置。义务教育阶段及学龄前随迁子女由市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6、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的,给予7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其中:符合第一、二层次人选的,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第三层次人选的,给予3万元奖励;符合第四、五层次人选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团队,给予2万元奖励。

(十四)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十五)福州市五大引智计划

1、事业单位引进专家入选试验区“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长期全职外籍专家70%-100%的工薪资助,短期外籍专家50%-70%的工薪资助;企业引进专家入选试验区“外专百人计划”的,给予长期全职外籍专家50%的工薪资助,短期外籍专家40%的工薪资助。

2、入选高端外专产业合作项目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10-15万元经费补助。

3、入选海外高端人才团队计划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海外专家工作站设站经费15万元;符合建立的海外专家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设立研发启动资金30万元。

4、入选海外人才特聘岗位计划的,自贸区政府机关单位特聘岗位年薪为10-3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特聘年薪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全额核拨,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特聘年薪由市财政给予50%的资助。

5、入选“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访学研修计划”的,给予每人1-3万元进修费资助;入选“聘请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培养计划”的,给予每个项目1-3万元经费资助。

(十六)福州市优秀人才

1、一次性发给一定的奖金。

2、所在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市优秀人才职称专项聘任指标。

3、申报科研立项或申请资金扶持时优先安排解决;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培训活动。

4、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适时组织短期学术休假。(十七)福州市高技能人才

1、每2-3年表彰一次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和优秀高技能人才,获得首席高级技师可获得一次性奖金3万元并给予表彰,获得优秀高技能人才可获得一次性奖金1万元并给予表彰。

2、每2-3年建立10个福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并对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5万元的启动经费。

3、福州市拔尖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障待遇。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可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十八)福州青年科技奖获奖者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或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金。

(十九)福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5名,入选福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补助,并优先推荐参选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十)福州市文化名家

1、授予“福州市文化名家”称号。

2、由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给予入选文化名家者一次性3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可用于参加培训进修、专业研究和改善生活条件等方面。对承担宣传思想文化领域重大课题、重点项目、重要演出,开展创作研究、展演交流、出版专著活动的文化名家,由市人才发展专业经费给予资助扶持。

3、文化名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时享受优先推荐资格。

4、支持文化名家参加重大宣传思想文化活动,适时组织文化名家开展调查研究、考察采风、学习培训等活动。

5、由我市引进的符合福州市高层次优秀人才条件的文化名家,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二十一)福州市市属学校名优骨干教师

1、市级学科(专业)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150元;省级学科(专业)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400元。

2、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400元;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600元。

3、市级学科(专业)教学名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800元;省级学科(专业)教学名师、教育专家,聘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月800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

1、台湾青年可以自然人身份在福州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2、台湾青年首次在福州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经认定,可领取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3、对累计引进8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6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4、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做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5、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6、对来榕实训的台湾高校学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1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

二、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支持高层次引进人才申购福州市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销售价格30%的市级一次性货币补贴(即人才公寓的销售及租赁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及租赁价格的70%核定)。

2、购买(租住)人才公寓的标准:第一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第二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第三层次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3、享受租房补贴标准:第一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每年不超过100人;第二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每年不超过200人;第三层次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每年不超过3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5、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6、自贸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贸区引进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三、福州市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政策

1、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5万元建站(基地)资助;对进站(基地)开展科研的博士后,每年每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发放两年。

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认定的专家工作站、海外专家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补助;鼓励建站单位引进多位院士开展合作,对通过认定的第二院士工作站、第三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30万元建站补助;对市政府评选的十佳院士工作站、十佳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4、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215、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7、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8、积极搭建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有效对接平台,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按照其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9、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10、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11、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其获得省创新劵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增加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重复);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13、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以重复享受。

14、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6、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福州市高素质教育人才促进工程的意见》精神,为名师工作室提供运行经费。福州市名师工作室每年每个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专门用于领衔名师与成员的提高培训、教学材料购置、课题研究、精品课程与校本教材研发、带师徒、送教送培等。

四、其他有关人才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2、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1)市人社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结论给予不同等级的创业启动资金:A类30万元,B类20万元,C类10万元。

(2)对于优秀创业项目,市政府可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20%的创业启动资金。

3、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人才优惠政策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500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300元,市级以上名艺人和传统民间工艺传人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给津贴200元。每位工艺美术大师、名艺人和民间工艺传人在同一时期带徒最多不超过2人,带徒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从获得称号之年起,参照市属企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终身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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