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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代理律师:债权人可以申报的债权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就以下债权进行申报:
(1)附条件债权。附条件债权是指债权是否生效基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债权。附条件债权包括附生效条件债权和附解除条件债权。附生效条件债权是指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就时不发生效力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指条件成就时消灭,.条件不成就时继续存在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为已生效的债权,.只要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
(2)附期限债权。附期限债权是指以将来特定时间的届至为条件决定债权的生效或失效而成立的债权。附期限债权分为附终期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附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始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期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所附的期限未届至的,构成破产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期限届满时,也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是指当事人因债权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或者提交仲裁机构就债权纠纷作出判决或者仲裁裁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尚未对此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只有在诉讼、仲裁终结的情况下,诉讼、仲裁的结果才能赋予或者剥夺这部分债权的受偿权,因此,应当允许这部分债权申报。
原文见:http:///html/43-1/1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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