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如何看待城管执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你怎么看待城管执法”。
城管动武这不是一次听说了,2010年1月4日发生一起群殴事件,参与人员也是城管,不过这次挨打的不是小商小贩,这次挨打而是一名警察。据当时清楚“我说我是警察,也是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但还是被打断腿!”躺在病床上,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张俊(化名)说起事发当天的情形时,依然有些愤怒!究竟我们如何看待城管他们的工作时的各种行为?法律又如何对于城管工作人员加以管制以此保障人们的权益?以下是大家以及我个人观点的总结:
城市管综合执法自从开展以来就备受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来自社会和舆论,甚至法学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此同时,作为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又明显感觉到,在日常执法中执法难度异常艰巨,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地区的城管执法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就以法的阶位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体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基本上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实际执法上都是适用最低阶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最低阶位的法也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
1、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使得人们对照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导向,继而产生影响,并以此为依据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可以实施。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法的指引作用在人们的普遍认识上产生了一个偏差,这因此,可以说法的第一大规范作用——指引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已经失效或者说已经扭曲。
2、评价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法的评价作用在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中有着重要作用。法的评价作用在城管综合执法中的失效或是偏差,使得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更加堂而皇之,城管执法举步维艰。
3、预测作用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现状和问题法的预测作用是人们得以预计他人将为何行为和他人将如何为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将有何种后果的根本保证。通常来说,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们都会自然而然的预先估计他人不会去做,因为一旦他人做了这一禁止性行为其后果是可以在现行法律规范中预见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一旦法的预测作用在城管执法中失效就意味着人们不能正确的预先估计人们之间将怎样相互行为,对禁止性行为的后果不能正确认识,这样如何才能使得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安排呢。当城管执法中这种预测作用丧失或是产生混乱的话,人们的对于城管执法必然不能理解,因为在他们的“预测”中城管执法的内容不是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而是人们正常的相互行为,更有甚者反而对城管执法不能“预见”到,这样就使得城管执法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