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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债权人有权追回
【案情】被告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年10月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1991年11月17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月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月20日,被告戴瑜向原告张奕借款72 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年11月26日,尚欠52789.6元。原告于1999年11月向博白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了判决,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析产为由转让给其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原告张奕发现被告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年3月8讼。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
【裁判】博白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988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该房屋居住至今。1991局作了处罚后,地使用证,主张该房地产属其两人共有财产,因该宗土地在购买、1988年戴瑜与其父母及戴大忠等分家至今一直由戴瑜一家四口人居住,因此不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大忠,虽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明显损害了为,没有法律依据,【点评】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后者只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因其行使涉及
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无关,债权人不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4)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及债权。
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仍为之,包括债务人的恶意和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的证明,应实行推定规定。债务人的财产除对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断其具有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而无须受益人自己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