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0_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00: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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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区教委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长寿区普通中小学招生暨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秩序和办学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促进我区普通中小学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60号)、《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渝教基[2008]5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学籍规范管理的通知》(渝教基[2009]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二章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入学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范围由区教委根据“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进行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根据学校资源和人口居住情况进行调整。各校具体招生范围以每年区教委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

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教委划片就近入学。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区教委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教委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区教委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已完成小学学业的小学毕业生,凭户口簿、房产证明和小学学籍卡到指定的初中学校报名就读。

第五条 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委(当年下发的招生文件为准)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安置协议、暂住证、户口簿和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委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区教委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含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区教委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暂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学籍卡),向区教委申请,区教委按照当年的招生文件的规定指派指定学校就读。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农转城户籍子女的入学,仍按照转户后的实际户籍居住地“三对口”原则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六条 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和初中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验证审核。新生取得某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第七条 城区各中小学于每年6月25日~31日工作日内完成正住户口适龄儿童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8月25-30日,区教委统筹安排不符合“三对口”原则的人员子女入学。

农村中小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登记时间由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

第八条 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立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招生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内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和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第九条 严禁初中学校到小学进行招生宣传,严禁进行中考状元、中考成绩排名宣传。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三章 缓 学 免 学

第十一条 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三章

普通高中招生

第十二条 具有我区正住户口并在我区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就读的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参加市教委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和区教委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此类考生若取得参考学校两年以上学籍,可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不含在其它学校借读的考生)。区外市内户口的在籍学生可报名参加我区高中招生考试及录取,但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区内户口的社会考生可申请参加高中招生考试,不享受重点中学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市外户口的学生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历考试,不得参加升学考试,我区高中不得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按志愿录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初三毕业生填报高中志愿。允许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教委修改志愿(区普志愿)。

第十四条 重点中学指标到校的分配严格按当年市教委招生文件的规定执行,高中招收区内择校生,必须是未被区内其它普高录取的学生,并严格按“三限”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招生或许诺预录新生,严禁对其它学校进行诋毁。高中学校招生应严格执行(市和区教委下达)招生计划。普通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4人。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凡学校按规定在计划内招收并经教委审核备案的学生,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 在籍学生申请转学,必须在每学期期末10天内或开学前到相关学校和区教委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手续的学生,严禁学校“先读后转”。

第十八条 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间进行。小学已满45人、初中已满50人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学学生(区教委统筹安排的流动人口人员子女、返乡(符合“三对口”原则)民工子女除外)。

第十九条 毕业年级原则上一律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要借读的,接收学校必须动员学生回原学校参加水平测试或考试。

第二十条 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委备案。

1、持学籍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证明单[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会考成绩由省级会考办(考试中心)出具成绩,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三个月内转入有关档案。

2、高中学生的市内转学须凭全市统一转学证明、学籍卡、高中毕业会考证、转学联系表,经转入学校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 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区教委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在系统中打印“转学联系表”(市内转学),并持转学联系表分别依次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区县、转出区县签署意见并盖章(义务教育阶段的市内转学不需区县教委盖章,重庆市外转入和重庆市转出到市外的除外),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应提交转学联系表一式贰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收壹份,留学校存档。转出学生无印证材料或印证材料不规范,视为辍学,计入对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准留级。确实因病休学三个月以上,可凭休学手续(申请)、住院证明(区级医院以上)、医生建议休学证明、住院费用清单(3000元以上)申请休学,经学校同意后报教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区级及以上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以及入院期间的处方、收费发票单据,提前一个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高中复学生原会考成绩有效。休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教委批准。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复读生。

第二十四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华侨在国内上中小学的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海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5、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

6、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本市支边、支内知识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读的问题,按有关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读,必须到异地借读的,须取得借读学校证明,报户口所在地学校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填写“学籍登记卡”,并持“学籍登记卡”和转学证明到借读学校取得借读学籍。借读期满须带回学籍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六条 借读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籍,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第二十七条 跳级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全区所有中小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除义务教育对象外,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

3、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4、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四周(按每周五天,每天七课时计算),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并帮助教育无效者;

5、凡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的普通高中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三十条 凡属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学生退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医疗单位、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报区教委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

第五章 毕业 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为“D”等,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毕业证明(申请者可在《重庆日报》登载毕业证书遗失申明,凭申明手续先到市教委登记,再凭市教委的相关手续回区教委办理证明或者凭长寿区档案馆的证明到区教委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制发,由区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应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学校根据上级规定,每学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少先队员)。

学生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小学个别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坏影响,按其情节轻重,经校务会决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受到处分后确有改正表现,经校务会研究撤销其处分,并予以口头公布。学校一律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七条 对于极少数中学学生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损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区教委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区教委批准。但原则上对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不采取勒令退学处分,而是采取相应措施,让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学籍自动取消,学校要及时将学生的基本情况报送区教委。

第三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凡学生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第七章

学籍管理 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教委和区教委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教委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注册、变动手续等,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妥善管理学生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学校所建立的各种学籍档案资料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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