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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旨在为我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于经审批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安排2年。其中,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23 经费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并据实填写《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年度报告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各设站单位上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因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出站获退站产生的专项经费结余,应由省财政收回。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设站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