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环保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_环保局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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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信环字(2011)

信丰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成立环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局各科、站、大队:

根据9月15日全县综治信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加强对环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信丰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委会人员组成主

任:

李阳华(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刘玉山(法制股股长)

员:

郭爱君(监察一中队队长)江学龙(监察二中队队长)施明旺(监察三中队队长)陈良栋(管理股股长)甘雪慧(污控股股长)

许卓莲(局环境监测站站长)

调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刘玉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郭爱君、江学龙、施明旺、陈良栋、甘雪慧、许卓莲。

二、工作职责

1、认真排查、调解矛盾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2、预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本部门干部职工、行业服务对象及环保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依法理性地表达意愿或诉求。

4、积极参与由县综治办组织的联调联动工作。

信丰县环境保护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隆尧县环保局建立环保矛盾纠纷调解五项制度

2011-05-30

一是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工作机制。聘请义务环保监督员50余人,随时对所在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情况实施监督。

二是建立季度环保联合会议制度。坚持每个季度分别召开一次会议,邀请环保监督员参会,总结上季度工作,部署下一季度工作,开展环境保护交流。

三是建立村企共建协调机制。引导企业主动与相邻村庄共同建立新农村文明共建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对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益事业建设给予财力、物力支持。

四是建立领导分片管理机制。由局领导分成四组,加强与12个乡镇的重点环境监管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执法检查和污染投诉调解。

五是建立污染事故调处赔偿制度。即发生涉及农作物损害、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等后果的污染事件时,协调企业预先交付一定的赔付款,确保事故化解资金到位。

遂环发 [2010]90号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工作专项

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维稳和“大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良好发展大局,特制定了•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工作专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化工 石化 隐患排查 方案通知

抄报:市维稳办、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法制办。抄发:各区县环保局、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8日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工作专项制度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受理范围

一、矛盾纠纷受理范围

(一)下级部门难以调处的环境纠纷和行政争议;

(二)跨部门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环境纠纷和行政争议;

(三)一方为本市、另一方为外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纠纷和行政争议;

(四)市环境保护局大调解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受理的案件。

二、下列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一)刑事纠纷;

(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四)其他不宜由本局调处的纠纷。

化解社会矛盾和环境污染纠纷大调解

工作制度

在接访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和污染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市环保局党组和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报告:

一、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二、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三、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众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四、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和纠纷;

五、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社会矛盾和环境污染纠纷办结报告制度

一、直接受理组织调处的重大复杂的环境纠纷或跨部门、跨省(市)的环境纠纷,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二、直接受理调处因环境纠纷引发的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单位对分流调处的一般环境纠纷,应在10日内办结;调处的一般行政争议,应在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办结后要及时向市调处中心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文件资料: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类文件,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资料、照片、音像资料,制订的工作规章制度等文字材料,按照有关规定需保管的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业务资料:相关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接访受理登记簿、调处卷宗、回访记录等。

二、归档时间

(一)文件资料、业务资料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做到一案一档。

(二)专项资料平时做好分类、积累工作,确保每次检查资料完整;

(三)矛盾纠纷案件资料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装订归档。

三、档案利用

工作人员借阅档案须及时归还;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局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档案保管

(一)档案整理后,由局档案室保管。

(二)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严禁查卷人员吸烟,定期进行除尘清卷,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市、县(区)、两级行政调解室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环境污染源和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在抓好一般性污染源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排污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 区县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是环境污染纠纷。第五条 市、县(区)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 每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 市、县(区)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污染源的纠纷排查工作,要分片区、分范围、逐个企业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污染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环境污染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县(区)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室调实行矛盾纠纷每季度报市环保局调处中心;

第二条 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市、县(区)环保局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和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以报县(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三条县(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

第四条县(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于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办公室。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要求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

第五条 市环保局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定期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联席会议。

第七条 对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 经过季度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市、县(区)环保局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工作室,成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环境污染调处工作室内设纠纷受理室、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纠纷调处室,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环境污染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市区县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室,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市、县(区)境污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室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检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市环保局行政调解工作室要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调解工作室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 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根据市、县(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部署,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环保局负责对市区县环保局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室和环境执法单位的大调解机制建设和排查调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接受市、县(区)委、政府大调解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应及时予以上报、通报。第四条 对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排查出来,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二)因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不细、调处不力,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三)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上报的重大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信息,导致矛盾纠纷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五)接到群众设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为群体性事件的;

(六)对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受或者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七)其它因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督查回访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环保局大调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督查各县(区)环保局化解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情况,为考核奖励提供依据。

二、对分流指派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提出督办意见。

三、督查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四、督查各责任单位对上级机关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对已调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跟踪回访活动,巩固调解的效果,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和办结情况。

重大环境污染纠纷信访问题会办制度

一、市、县(区)环境执法部门每月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梳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协调处理。

二、对一些涉及面广、人数多、协调处理难度大或情况特殊的信访,列为重大信访问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会办。

三、对个别时限很强,必须尽快办理的特事特急案件,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四、对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请分管领导批办或会办。

五、对已会办或批办的信访件,加强督查督办,敦促相关部门落实办理。

服务承诺公示

一、服务用语规范

(一)接待外地群众来访,要讲普通话。

(二)接待来访,要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再如“请稍候”、“对不起,你的问题暂时不能答复”、“中心调查取证后再给您回复”、“对不起,如果我们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等等。

(三)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别啰嗦,快点讲”,“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说过了,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告我好了”,“不知道”等等。

二、服务态度热情

(一)接待来访,必须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

(二)接待来访,必须做到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做到“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来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四)来访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必须做到耐心听取,不准与其争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五)来访群众出言不逊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时,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不准与其争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三、服务纪律规范

(一)坚持佩证上岗。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调处矛盾纠纷。

(三)坚持做到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券、礼物、吃请,严禁向当事人报支各种费用。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遂宁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分工方案‡的通知‣(遂矛调办发„2010‟5号)精神,为了协调、研究、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协调、配合的工作方案;总结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探讨研究法律适用;研究解决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为开展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汇报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根据(遂矛调办发„2010‟5号)精神,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由市环保局负责成立“遂宁市环境污染矛盾纠纷专业调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上述部门各确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通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区县开展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二)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大调解”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工作方案,防范环境污染矛盾纠纷;督查考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总结“大调解”工作经验;探讨研究法律适用;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按照调解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通报纠纷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度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督促指导本系统各区县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环境污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简报‣,报送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报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措施,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遇有意见分歧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

服务承诺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用语规范

1、接待外地群众来访,要讲普通话。

2、接待来访,要 文明用语,如“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再如“请稍候”、“对不起,你的问题暂时不能答复”、“中心调查取证后再给您回复”、“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等等。

3、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别啰嗦,快点讲”,“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说过了,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告我好了”,“不知道”等等。

(二)服务态度热情

1、接待来访,必须主动与来访人员打招呼。

2、接待来访,必须做到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做到“有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来访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来访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必须做到耐心听取,不准与其争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来访群众出言不逊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时,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不准与其争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

(三)服务纪律规范

1、坚持佩证上岗。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公开调处矛盾纠纷。

3、坚持做到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礼金、礼券、礼物、吃请,严禁向当事人报支各种费用。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方式

采用公示栏和在服务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办事指南的方式公开;

三、建立公告公示制的要求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2、建立执行公告公示制度的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领导包案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对全市范围内因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疑难信访问题,要明确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的一种领导责任制度。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信访问题,应由领导包案处理:

(一)赴京、至省、市重要场所或重要会议会场的非正常集体访。

(二)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问题。

(三)县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中的重要信访件。

(四)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

(五)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三、领导包案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解决”、“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做到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包案领导应负责主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审核签发结案报告。

五、凡领导包案处理的信访问题应本着急事先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六、对领导包案后因行动迟缓、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接待制度

一、市区县环保局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室,并按市、区、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接待设施和办公设备。确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室值班,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每周一、三上午为领导接待日。

三、接待时间为值班日上午8∶30-12∶00。

四、如当班领导因故不能接待,应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确保领导接待日不空缺。

五、领导接待时间内调处工作室工作人员配合领导接待,并负责做好笔录及相关协调工作。

六、遇有特殊案件需要市县相关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市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及早向市县相关领导汇报情况,搞好约访。

七、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

八、对省、市信访部门分解的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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